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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部分

股票操作初、高级教程-第16部分

小说: 股票操作初、高级教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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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延风波平息至今,六个年头过去了,中国股市经过这些年的风风雨雨,正逐步走向成熟。回顾那场风波,其意义便突现在我们面前。且无疑也大大影响了其后《证券法》的有关内容。也为后来中国产权市场活跃的兼并与重组打响了头炮。事实上,其后万科参股申华、天极触动复响,恒通控股棱光,康思贝吃掉凤凰,辽国发拔弄爱使,恒丰举牌兴业,一汽买金杯---等一系列事件,都可说是宝延事件所激起的千层浪,这一个个炒不尽的题材为中国股市构筑起一个永远常青的板块。 

案例3 四川长虹:转配股暗渡陈仓;悄然上市

  1995年8月21日,四川长虹除权交易日。  
  一些投资者惊异地发现:四川长虹国家股转配股的红股部分与个人流通股的红股混在一起悄然上市流通了。  
  8月22日,上交所的交割记录明白无误地证实了一点,善良的投资者顿时被激怒。12位愤怒的投资者投书《中国证券报》,投诉长虹违规。8月23日,《中国证券报》刊登股民来信,彻底把此次事件予以曝光。其他舆论媒体也大力宣传、呼吁,使股票市场沸沸扬扬。最令人不解的是:为什么在一片〃规范〃的呼声之中仍会出现此类令人难以置信的问题?  

一、来龙去脉:寻找〃长虹事件〃的肇事者  
  〃长虹事件〃发生初期,许多市场人士猜测是否上交所的锁定系统出了某种故障所致。然而,随着事态的发展和上交所有关负责人的出面解释,新闻媒体的充分曝光,众多的投资者才如梦初醒:法网恢恢,长虹只是一条〃大鱼〃,而许多〃小鱼〃早穿网而过,逃之夭夭!四川长虹转配股上市并非首例!  
  1994年10月7日,浦东强生实施10配3转3的配股方案,1995年5月8 日在此基础上实施10送2的分配方案,转配股的红股也于5月8日一并上市流通,但没有作任何公告。 
  1994年5月27日,广州珠江将原来法人股的红股按10:5的比例转让给个人股东,每股转让价为3。8元。因证监会未批,转让缴款延至10月10日办理。1995年7月17日,广州珠江又实施10配2的配股方案,原来法人股红股转让部分所产生的配股部分于7月31日与个人股配股部分一并上市流通了。广州珠江公司的股权变动公告虽未对此作出说明,但已明白无误地将法人股红股转让部分所配售的股份列入了已流通股本中。  
  1995年6月,新世界实施10配3转3的配股方案,8月18日又实施了10送2的分配方案,转配股所送的红股也于8月21日与个人股红股一并上市流通。四川长虹作为〃中国第一绩优股〃,在其除权后能否走出填权行情是市场关注的热点,很多投资者对此抱有很高的期望。当四川长虹走出贴权行情后,有心的投资者在失望之余,找原因,便不难发现转配股上市的事实。人们在追问,究竟是谁是真正的肇事者呢?  
  下面是四川长虹〃转配红股〃流向市场的若干情况,从中我们可以推算一下承销商的获利情况。  
  1、长虹配股、转股及送红股的情况  
  原总流通股份:5996。84万股按10股配2。5股转7。41股方案,在此基础上再按10股送7股,使股权变化情况如下: 
  原流通股  配股额  转配额  送股额  
  5996。84万 1499。21万 4443。66万 8357。80万  
  2、长虹的配股、转款情况  
  从7月31日…8月30日以后有13天缴款期,13天缴款配股情况如下:  
  配股共认购  认购率  转配共认购  认购率 
  1312。1991万 87。53%  3396。3882万 76。43% 
  3、承销商按上述可配与实际配股,可转配与实际转配股差额获得股份后获得股份共  1234。2827万股((1499。21…1312。1991)+(4443。66…3396。3882)=1234。2827*0。7)按10送7股后可产生红股863。99789万股再抛售红股获得的利益:按红股流向市场第一天均价11元计算:863。99789万*11元=9503。97679万元  
  有理由推断,在长虹转配股上市流通中,配股承销商可获利至少在8000…9000万元,谜底揭开,正是这些配股承销商中的一部分,成为了此次长虹事件的始作俑者。而长虹公司则扮演了一个损人不利已的角色。  
  此中还有一个难以理解的角色是上交所在此事件中起了什么作用。上交所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理应严格执行国家的现行执策,按规办事,照章监管。可遗憾的是上交所似乎在知法犯法,秘而不宣地让转配股派生股份上市流通,铸下了难以让人谅解的大错。  
  此次事件表明,当时上海证券市场的运作还不很规范。规范证券市场必须从管理层做起。在长虹事件中,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上交所仍有不少的工作要做。 
  
二、并非尾声  

  中国证监会早在证监发字'1994'161号文件《关于颁布的通知》中指出:在国务院早做出新的规定以前,由国家拥有和法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配股权和红股出让后,受让者由此增加的股份暂不上市流通(个别公司全部股份都已上市流通和法人持有已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除外)。 
  1994年已实施过转配方案的上市公司,也要按本通知的规定处理。证券交易应当按本通知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保证。 
  因此,中国证监会在对〃长虹事件〃定性时指出:长虹公司法人股转配红股违规上市事件,是一起违反国家法规政策、违反〃三公〃原则、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定投资人合法权益的严重违规事件。  
  在证券市场一时闹得沸沸扬扬的长虹事件虽然以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各方肇事者而告一段落,可是它带给证券市场的思索却远未停息。一边是广大中小散户,一边是机构大鳄,必须将这架严重向后者倾斜的天平矫正,在这方面,管理层的严这和自律负有极具重要的使命。〃公开、公正、公平〃这一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管的基本准则,我们如何将它牢牢把定?国有股流通何时、以何种方式解决得以〃双赢〃? 
  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相信,长虹事件留下的,不仅仅是一段记忆。 
 
案例4 脱胎换骨琼民源

  1993年4月30日,海南民源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3。25元的价格和500股的成交量在深交所开盘上市,在短短的十多分钟后竟无量跳升至27。25元,牵动深综指飙升近16点。但此后到1995年底,琼民源的表现则令人大失所望,就其业绩而言,94年净资产收益率为0。03%,95年每股收益不足1厘,是只名副其实的垃圾股。  
  琼民源的股价在1996年4月1日时的收盘价只有2。08元。  
  在1996年下半年时,民源海南公司(琼民源控股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琼民源股东,财务顾问)联手炒作琼民源股票;加之某些传媒对琼民源业绩大加渲染,致使众多投资者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盲目跟进,琼民源股价在短短的5 个月时间里上涨了4倍。  1997年初,琼民源公布财务报告,谎称1996年度〃实现利润5。7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比上一年度增加一千倍。而当证券监管部门和广大投资者对琼民源业绩提出质疑并要求公司董事对其真实性负责时,全体董事竟集体辞职,并申请股票停牌,完全置投资者利益于不顾。  

  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年度报告和补充公告中所称1996年度〃实际利润5。7 亿元,资本公积金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虚构利润5。4亿元, 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在这一过程中,琼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各获利6651万元和6630万元。据此,证监会分别对负有责任的琼民源公司及其董事、民源海南公司、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以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和中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处罚。  
  1998年11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琼民源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马玉和及公司聘用的会计班文昭分别被判刑。至此,国内证券史上迄今为止最严重的一起欺作案水落石出。  
  1998年12月4日, 北京住总发公告称将负责行使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权力,同时联合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市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实创公司、联想集团、方正公司、四通公司组成全新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发公司。 
  原琼民源社会公众股以1:1 的方式等额转化为中关村社会公众股。显然,这是一个以最大限度维护10。7万琼民源公众股东利益为核心的方案。也许是为了确保良好的社会形象及远大的前景,北京市政府毅然以〃中关村〃这个享誉国内外的称呼取代了令人伤感的琼民源。  
  众所周知,1997年证券市场再度爆发了令人更为之震惊的〃红光〃事件,与琼民源不同的是,红光公司的欺骗行为是自始至终的。红光公司在其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事实上其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虚报利润15700万元。随后在1997年8 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虚报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红光公司又一次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在此过程中,成都蜀都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财务审计报告和严重误导性的盈利预测审核意见书,中兴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红光公司的主承销商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成都证券公司共同出具了上市推荐书,四川省经济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方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琼民源严重失实的财务报告,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华会计师事务所、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也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一位股民曾满是疑惑地说,如果连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都不可信,那么这个市场还有什么可信的呢?琼民源事件也引发了市场对中介机构素质的普遍重视,一时间行业自律的规范要求纷纷出台,类似〃给会计师一个独立的审计环境〃的呼吁也不断提醒着全社会对中介机构执业环境给予高度重视。 
  至于说红光公司,在审批制的发行上市制度下,缘何竟能在中国的证券市场上毫无顾忌地弄虚作假长达三年多之久?我们是时机来思索保证证券市场规范运作方面的深层次问题了。一个存在严重亏损的公司上市了,主管部门作何解释?为发行公司进行虚假包装的证券公司又应承担什么责任?对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如何加强管理?  
  我们也期待着随着《证券法》的深入实施,会对证券市场中所暴露的一些问题和弊端进行合理的整治,使中国的证券市场真正步入一个良性循环的稳定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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