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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

007-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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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人处境的演变不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大入侵发生时,整个文明再度受到怀疑。
罗马法本身也受到基督教这一新的观念形态的影响,而在以后的几个世纪,蛮族成功地
推行了自己的法律。于是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形势发生了逆转:女人的处境也受到
了冲击。
    基督教的观念形态对压迫女人起了不小的作用。无疑,在福音中有一缕上帝之爱的
清香,它就像飘到麻疯病人的身上一样,也飘到了女人的身上。的确,是贱民、奴隶和
女人在非常热情地坚持着新法律。在基督教早期,女人服从教会的管束,那时她们比较
受到尊重。她们和男人都被证明是殉道者。但在做礼拜的时候,她们却只能坐在不显眼
的地方,“女执事”有权过问的只是关心病人和帮助穷人之类的世俗事务。即使认为婚
姻是一种要求相互忠诚的制度,似乎也很明显,妻子要完全服从她的丈夫,这通过圣·
保罗(St.Paul),通过犹太传统即野蛮的反女权观念被肯定了下来。
    圣·保罗告诫女人不要抛头露面,要处处小心谨慎。他把女人从属于男人,建立在
旧约和新约全书的根据之上。“因为,男人不属于女人,但女人却属于男人;没有一个
男人是为女人创造的,但创造女人却是为了男人。”另一处说:“丈夫是妻子的统领,
这甚至和基督是基督徒的统领一样……所以,就像基督徒要服从基督那样,让妻子也完
全服从她们自己的丈夫吧。”在谴责肉体的宗教里,女人也成了有极大诱惑力的魔鬼。
德尔图良(Tertullian)写道:“女人啊,你是魔鬼的大门,你把连魔鬼也不敢直接攻
击的人引入歧途。上帝之子不得不死是你的罪过;你要永远举哀,永远衣衫褴褛。”圣
·安布罗斯说:“是夏娃把亚当,而不是亚当把夏娃引向罪孽的,女人把她所引向罪孽
的男人认做丈夫是公平合理的。”圣·约翰·克里索斯托说:“在一切野兽中,没有一
种像女人那样害人。”4世纪在制定教会法时,婚姻被看做是对人的脆弱性的让步,是
和基督教的完美不相容的。圣帕罗姆写道:“让我们手握利斧彻底砍掉婚姻这棵无果之
树吧。”从强行推行教士独身制的格利高里六世时代起,女人的危险特性就受到更加严
厉的强调:神父们全都宣布她的本性是下贱的、邪恶的。圣·托马斯忠于这种传统,称
女人仅仅是一个“偶然的”、不完整的人,一种有缺陷的人。他写道:“男人在女人之
上,就和基督在男人之上一样。女人要在男人支配下生活,这是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
的,她无权离开她的丈夫。”而且,教会法还除了嫁妆模式不承认其他任何婚姻制度,
这使得女人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和无权的地位。不仅男性职业对她仍是封闭的,还
不许她出庭作证,不承认她的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帝王们在某种程度上受着神父的影响。
直上丁尼的立法虽然尊重做妻子和做母亲的女人,但认为她从属于这些功能。她完全是
由于在家中的处境,而不是由于她的性别,才在法律上处于无行为能力的地位。离婚受
到禁止,结婚要举行公开仪式。对于子女,母亲有和父亲相等的权威,她和子女一样也
有继承权。若丈夫死了,她就成为他们的合法监护人。由于元老院对维里安法的修改,
女人今后可以基于第三者的利益订立契约,但不能为丈夫订立契约。她的嫁妆是不可分
割的——它是子女的世袭财产,不许她进行处置。
    在蛮族占领的疆域,这些法律和日耳曼的传统交融在一起。日耳曼人平时没有首领,
家庭是独立的社会,女人在家完全受男性的支配,不过她受到尊重,有某些权利。婚姻
是一夫一妻制,通奸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如塔西伦所说,战时妻子随丈夫一起出征,与
他同生共死。女人的劣等性是身体柔弱而不是心理弱点造成的。从可以当家司那时起,
女人就可能受到优于男人的教育。
    这些传统一直延续到中世纪,女人处于绝对依附于父亲和丈夫的地位。法兰克人没
有保持日耳曼人的贞治观:他们所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女人结婚无须经她本人同意,
丈夫可以随意将她抛弃,他把她当做一个仆人对待。法律给她以有力的保护,使她免受
伤害和凌辱,但只是把她看成男人的财产和子女的母亲。随着国家的强盛,也发生了罗
马那样的变化:监护制度变成了社会托管制度,这种制度对女人进行保护,但仍使他处
于受奴役的地位。
    当封建主义从中世纪早期动荡中出现时,女人的地位是变幻莫测的。封建主义在主
权与财产之间,在公权、私权与强权之间引起了权威上的混乱。这是该制度下女人的地
位上升和下降交替出现的原因。最初,她由于没有政治权力而不具有私权,而这又是因
为,直到11世纪社会秩序还只是以强权为基础,采邑是军队所控制的财产,是一种女人
无法行使的权力。后来,女人在无男性继承人时也可以有继承权,但她的丈夫是监护人,
由他行使对来邑及其收入的支配权。她是采邑的一部分,根本没有行动的自主权。
    和罗马氏族时期一样,领地不再是家庭财产:它属于领主,女人也属于领主。领主
为她选择丈夫,她的子女与其说留于丈夫,不如说属于领主,而丈夫注定要变成负责保
护领主财产的家仆。于是通过丈夫强加于她的“保护”,地变成领地的奴隶以及这块领
地主人的奴隶:她的命运比任何时期都艰难。一个女性继承人——其含义等于土地和一
个城堡。她在12岁或更小时,就可能嫁给某个男爵。但结婚次数多意味着得到的财产多,
所以婚姻屡屡被教会虚伪地解除。其借口很容易从不许亲戚之间通婚的惯例中找到。即
便亲等很远,不一定有血缘关系,情况也是如此。在11世纪,许多女人就是这样被遗弃
了四五次。
    女人若成为寡妇,就应当马上找一个新主人。我们在《赋功歌》里看到,复勒马涅
和他的男爵的一群寡妇全都结了婚,这位男爵在西班牙被杀死。许多史诗都谈到国王或
男爵把女孩子或寡妇残忍地卖掉。妻子们常常挨打受罚,被拽着头发拖来抢去。骑士对
女人摸不关心,他觉得他的马要有价值得多。《赋功歌》里的年轻女人总是在求爱,但
她们一结婚就要恪守单方面的忠诚。培养女孩子的方式很粗陋,她们干粗活儿,既不端
庄也没有受到多少教育。她们长大时要出去打猎,要到很远的地方去朝圣,主人外出时
她们还要守护他的采邑。这些城堡里的女人,有些和男人一样贪婪、背信弃义、野蛮专
横。有关她们的可怖故事一直流传到今天。但这一切都是例外。通常城堡里的女人用组
织、祈祷、服侍丈夫以及在极度无聊中打发时光。
    12世纪在法国南部出现的“骑士爱”,可能对女人命运有所改善,不论它是来自贵
妇与年轻男仆的私通,还是来自对圣母玛丽亚的迷信或对上帝的一般之爱。情妇求爱是
否确实存在令人怀疑,但教会把对救世主母亲的迷信,提到极高的程度,以至我们可以
说上帝在七世纪变成了女人,这些却是毫无疑义的。贵妇的闲暇生活,使她们有可能进
行社交,变得温文尔雅,为炫耀而写作诗歌。有学识的女人,如阿奎丹的爱丽娜(Elen
Of Aopindne)和那瓦尔的布兰契(Bbohe of Navare),她们都赞助诗人,而文化的普
遍繁荣使女人赢得了新的威望。骑士爱常被看做是柏拉图式的,但实际上封建的丈夫是
些监护人和暴君,妻子则在追求婚外的情人。骑士爱是对野蛮的、正式的社会习俗的补
偿。如恩格斯所说:“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在古代只是在社会以外才有,中世纪是
从具有性爱萌芽的古代世界停止的时候开始的,即是从通奸开始的。”只要婚姻制度还
存在,这的确是爱情会采取的形式。
    但是,既不是由于骑士爱,也不是由于宗教或诗歌,而完全是由于其他原因女人才
在封建制度走向灭亡时能够拥有某种优势。随着王权的加强,封建领主失去了许多权威,
包括对仆人婚姻的决定权以及对他所监护的财产的使用权。采邑奉献给君主的不是兵役
而是金钱,于是它变成了纯粹的世袭财产,不再存在应当不平等地对待两性的任何理由。
在法国,未婚女人或寡妇拥有男人的一切权利。作为采邑的拥有者,她行使审判权,她
签订条约,颁布法令。她甚至扮演军事角色,去指挥军队,参加战斗:在冉·达克(L
肌offor)以前就有过女兵,所以这位圣女5!起的惊叹不会使人BI产生反感。
    可是,联合起来反对女人独立的因素也很多,这些因素不会立刻就被彻底消除掉。
身体柔弱不再有考虑的必要,但就已婚女人而言,从属关系仍对社会有益。所以夫权在
封建制度灭亡后依然存在。今天我们还会看到有这种矛盾存在:最彻底地结合于社会的
女人,所拥有的特权反而最少。文官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和军事封建制度下的婚姻如出一
辙:丈夫仍然是妻子的监护人。资产阶级在兴起时也在遵循这些法律,女孩子和寡妇拥
有男人的权利。但已婚女人却是一个受监护的未成年老,地挨打受骂,她的品行受到严
密监视,她的财产被任意挪用。在贵族和资产阶级当中,财产利益需要有一个单身者来
负责管理。这可能是一个单身女人,于是她的能力得到了承认。但从封建时代至今,已
婚女人却被蓄意当成私有财产的牺牲品。丈夫越富有,妻子就越依附;他在社会和经济
上越有权势,就越能权威地扮演家长角色。相反,共同的贫困却让婚姻关系变成一种互
惠的关系。不论是封建制度还是教会,都没有使女人赢得自由。从父权家庭到真正的婚
姻家庭的转变,宁可说是出现在摆脱农奴制的过程中。农奴和他的妻子一无所有。他们
拥有房屋和家具的使用权,但由于没有财产,男人没有任何想主宰妻子的理由。相反,
共同的利益使他们融为一体,妻子上升到伴侣的地位。农奴制被废除时,贫困依然存在。
在小规模的农村公社,在工人当中,夫妻的生活基础是平等的。女人在自由的劳动中取
得了真正的自主权,因为她所扮演的角色对经济和社会的确是重要的。中世纪的喜剧和
寓言反映了一个由工人、商贩和农民所组成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丈夫除有力气殴打妻
子以外,没有任何优越于她的地方。但妻子用计谋去抗衡暴力,因而夫妻的生活是平等
的。与此同时,富有的女人却以屈从为她的懒惰付出了代价。
    女人在中世纪仍保留了一些特权,但延续于整个旧制度中的法律,到16世纪已被编
纂成法典。于是封建的社会习俗产生了,女人失去了一切保护,无法抵御男人想把她束
缚在家里的愿望。法典拒绝给予她接近“男性”地位的权利,完全剥夺了她的公民资格,
使她未婚时受父亲的监护。若后来没有结婚,父亲就会把她送进修女院;若结婚,她、
她的财产和子女就会完全被置于丈夫的权威之下。丈夫被认为应当对她的债务和品行负
责,她和政府当局及外人几乎没有直接关系。她在劳动和做母亲时,更像是一个仆人而
不是一个伙伴:她所做的东西、所创造的价值和人,都不是她自己的财富,而是属于家
庭,因而属于做家长的男人。在其他国家,女人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她全无政治权利,
社会习俗是严厉的。所有的欧洲法典,都是以教会法、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为基础建立起
来的——对女人都是不利的。各国都存在着私有制和家庭,都根据这些制度来进行调节。
    在所有这些国家,“正派女人”受家庭奴役的结果之一是娼妓的存在。妓女被虚伪
地保持在社会边缘,在社会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基督教对妓女极其蔑视,却承认
她们是一种不可或缺的邪恶。圣·奥古斯丁和圣·托马斯都断言,压制娼妓将意味着社
会因堕落而崩溃:“妓女之于城市的作用,有如阴沟之于宫殿的作用。”在中世纪早期,
社会习俗十分放荡,几乎不需要妓女存在,但是当资产者的家庭确立起来、严格的一夫
一妻成为通则时,男人不得不到家外去寻欢作乐。
    查理吴大帝反对娼妓的努力,以及后来法国的查理四世和18世纪奥地利的玛丽亚·
特莱西为禁娼所作出的努力,都同样是失败的。社会组织使娼妓变得不可缺少。正如叔
本华(勤b怵油则以闪烁其辞地指出的:“妓女是人类放在一夫一妻制圣坛上的祭品。”
欧洲道德史学家菜基(b均产也提出了同样的想法,只是方式有所不同:“妓女作为堕
落的最高类型,是贞操的最伟大的监护者。”犹太人的高利贷活动和妓女的婚外性行为,
同样受到社会和国家的谴责,但社会不得不和金融投机及婚外爱共处。所以,社会把这
些职能指派给被隔离在犹太区的或其他隔离区的残民等级去履行。和犹太人一样,妓女
也必须在衣服上标有鲜明标志,因而无法防备警察;对于她们大多数人来说,生活是艰
难的。但也有不少妓女是自由的,有的人甚至生活得很优裕。和希腊高级妓女时期一样,
同“正派女人”的生活相比,风流奢侈的生活给女性的个人主义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在法国,单身女人有着特殊的地位,她的独立性和妻子所受的束缚形成了十分鲜明
的对比,她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人物。但社会习俗却剥夺了法律赋予她的一切权利。她具
有所有的公民权——但这些权利却是抽象的、空洞的;她没有经济自主性,也没有社会
尊严。老处女往往在父亲家庭的庇护下度过一生,或者在修女院和其他老处女相依为命。
她除了不服从和罪孽,几乎不知道还有其他形式的自由——这和衰落时期的罗马女人只
能通过堕落赢得自由一样。消极性仍然是女人的命运,她们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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