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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部分

黄仁宇文集-第14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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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在宋代出现。自此之后,中国再无如此杰出表现。

  可是出人意外的是宋朝在中国历史里号为“积弱”。一个注重军事的朝代,作战时却常失败。一个以南方水利为根据地的国家,却敌不过北方人文简单、水准远逊的国家。创业者赵匡胤本身不注重抽象理论,宋朝却产生了一大群理学家。即和他们同时代的人也称他们“其徒有假其名以欺世者,真可以嘘枯吹生,凡治财赋者则目为聚敛,开阃捍边者则为粗材,读书作文者则为玩玻物丧志,留心政事者则为俗吏。其读止《四书》、《近思录》、《通书》、《太极图说》、《东西铭》、语录之类”。我们如何能够解释看来不可能之事(Paradox)?

  只有王安石变法的一段记录,才使我们确切的了解,中国在11世纪后期(王安石的新法行于1070年间),以农业为组织原则的财富,已在结构和质量上达到了它的最高峰。此后只能在数量上膨胀,使全国经济成为一个庞大的扁平体,或者产生少数特殊之情形,使观察者产生错觉,而不能在提高人民一般生活程度和增强生产与分配的效率上作实质的改进。其原因诚有如亚当·斯密所说,中国的法律及制度早于马可波罗莅临中国之前,在聚集财富的用途上已使用至极限。

  究其原因,症结仍在中国中央政府直接向全民抽税,这样的设施,开始于产业革命尚未展开,国民经济尚未现代化之前,为本书所提及的任何其他国家所未有。于是传统政策一直培养成千上万的小自耕农,而以防制兼并、压制豪强的名目,防止土地集中。可是这样的法制只能以道德标榜,而不能在技术上进步,亦即无从固定私人财产权的绝对性,衙门无从判断如何获得财产为合法,何种方式的佃赁典当为有效,如何可以分析归并与遗传。这类情事在成文法里只有极简陋的原则,更谈不上商业习惯里对特殊风险中各人责任及破产的区处。况且拥有十几、二十亩地的小自耕农也请不起律师,政府里的官僚来自科举,一向以熟习诗书为调派考成之原则,也无法了解现代法律的曲折深奥,尤其不能因物产气候不同,使不同地区的治理更具地方性。于是只有一方面责成乡里宗族培养一种淳厚息争的风气,减轻衙门的工作分量,如韦伯所谓增强了“父系威权”(patriarchialauthority)。另一方面,官僚本身以清官万能的宗旨,凭己意来判断,又有如汉学家顾理雅(HerrleeG.Creel)所谓“诗的公平”(poeticjustice)。两者都使政治体系下层结构无法严格地以数目字管理。

  于是传统中国之衙门与现代型的政府不同。它只能维持习俗上安定的社会,其本身无组织的稳固(structuralfirmness),来发挥功能上操纵时的灵活(functionalmaneuverability)。王安石行新法,即忽视了这些内在的弱点。他的设计主旨在使财政部分商业化。可是他不能在下端造成各种财物统能公平而自由的交换局面,基本的数字就加不起来,而上端的法令也只靠高级权威强迫指使执行,既不自然,迟早必会破裂。

  我们参考《宋史》的叙述,可以窥见新法失败的情形。譬如说“方田法”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内按土地肥瘠分五等抽税。可是在京畿的开封府,其测量就产生技术上的问题,有谓“时方时止”,县内有山林即无从丈量分配。“免役钱”令百姓一体出钱以代替“衙前”等民间征发的义务差役,可是乡民无钱,也等于在农村推行金融经济,而此时金融在城市里反不能展开。“市易法”不能集中于批发业务,商人也怕与官府来往而被连累,裹足不前,以致执行者自己成为零售商,到街上去叫卖,甚至“卖梳朴即梳朴贵,卖脂麻则脂麻贵”,而为皇帝所谴责。“青苗钱”以常平籴本1,400作本钱,春散秋敛,收息二分,等于农村贷款,但是没有银行主持,又缺乏法庭处理贷款的权力义务。有些县官将整数交与若干农户,也不问他们愿借与否,只责成他们彼此互保,秋后连本带利归还,甚至在执行时,若干县分被指责并未贷款即向农民索息。以上各种措施都有广泛利用货币的趋势;但是新法内的“保甲”及“保马”又是反其道而行,即科徭役于纳税人,而以集体互责(groupresponsibility)的方式主持,等于和上述诸法相逆。

  这样看来,宋朝虽有比较现代化的经济支撑,却不能在讨伐契丹和西夏时争取主动,与女真对峙、与蒙古交兵时,又常失败。虽然原因很多,其中无法将全部资源有效的运用,是最显著的弱点。经济力量在原则上固然可以转变为军事力量,可是当中也必须有组织与结构,并不是240万匹绢即可和对方10万精兵对比。如果雨衣和帐幕集中到万计,其后勤设备必须同样的繁复,而且要有民间组织作第二线和第三线的支持。倘不如此,只有头重脚轻,在战场上成为行动的赘疣。反不如契丹之辽、西羌之夏和女真之金,他们以部落的组织供应兵员与马匹,就地取粮,其内在的成分愈简单,人员与补给愈易一元化,其平时体制与战时体制愈为接近,则补给线亦越短,动员更容易,兵力更能充分发挥。

  所以王安石的失败,象征中国历史发展的一种悲剧。本来在1000年以前,中国的文物已凌驾西欧之上,更较日本刚在各处成立武士团,“源平合战”尚未展开之前突出远甚。只是农业上的盈余无从有系统的积累,进而有秩序地发挥到工商业上,再伸展到服务性质的事业,有如保险及律师之雇用等。因之整个社会无法脱离山林文化之简陋气息。

  王安石提倡新法之前,宋太宗赵光义攻击契丹已遭三次失败,至真宗赵恒,则订下向契丹纳岁币的先例。神宗赵顼变法图强,仍敌不过西夏,至徽宗赵佶有“靖康耻”,国都失陷,太上皇及皇帝同被金人俘虏,北宋亡。可是宋朝的财政设计仍一直维持由上端统筹支配而不在下端固定私人财产权,又缺乏独立的司法机构,以致抽税时“既以绢折钱,又以钱折麦,以绢较钱,钱倍于绢;以钱较麦,麦倍于钱,辗转增加民无所诉”。这种方式固然对一般人民不利,长时间内也使政府陷入困局,因为抽税全靠由上向下施加压力,负担最重的人常为无力抗拒之人,以致不久财源宕尽,各处发生虚冒的现象,一方面只有数字的膨胀,一方面到处发生短缺,南宋纸币贬值,士气颓废,也都基于同样原因。

  本书以上数章曾提到,西欧的国王在社会变化时无力抽税,产生财政上的危机。彼方人士很难想象,中国皇帝抽税的权力过强过厚,也非他个人之福。从这些事迹上我们看出,现代之金融经济,有如自来水和煤气,一定要严密地封闭,保存其一定的压力,才能在开闭出纳之间操纵目如。私人财产权在法律面前暧昧不明,等于水压或气压过低,其流转必至不畅,于是无从使国家现代化,进入以数目字管理的阶段。

  宋人不可能看透这些技术上的原因。他们也无从放弃以熟读诗书的官僚,及星罗密布管理亿万农民之体制。商人和金融经济也始终未掌握庞大实力,强迫政府接受适合他们事业的法规。于是他们总以为王安石是坏人,新法之不行,总可以解释为一个道德问题。宋代理学兴起,以上的情形构成背景条件之一。周敦颐曾在北宋神宗时代出任地方官,与吕公著、赵捊咏芷渫萍觥6绦值芤捕荚纬佟3舔蛴胪醢彩逋欢恢鸱牛桃迷蛳涤胨臻饧缓弦嘣馔夥牛篮笊踔帘欢峁佟U旁卦蛳鹊米锿醢彩笥钟胗兴疽槔癫缓希萍补椤V祆渥酆现钊思猓朴谀纤巍K紫戎髡疟狈ィ氤椴缓希院笥址炊员狈ィ牒珌麟械恼呦辔ィ渲鞍侦簟B骄旁ㄒ脖患嗖旃俚馈K窃诖车墓倭耪铮硐殖鲆恢址炊耘傻淖颂N颐强梢运邓稳耸窃谔岢ㄎ锩挥谐雎罚胖髡盼ㄐ摹U任薹ㄔ谡巍⒕隆⑼饨弧⒕酶鞣矫妫业揭桓鲂路桨复蚩雎罚庑┧枷虢绲娜宋锊胖髡欧辞笾罴海旧砟谙颍刂骶病⒅骶春蜕鞫溃岢叭擞庇搿拔蘩怼毕辔ァU庵志薪鞅杖淖鞣纾虢窈700年中国社会之保守与桎梏的性格有密切关系。

  1279年宋亡,继起的元朝始终没有提出一个合适的方案来解决中国的问题。元世祖忽必烈除了在海外的军事行动之外,又要对付中亚腹地和东北地区的蒙古人,以保全一个中国式“天子”的职位。他一方面确有将属下人民予以“超国籍”(super…national)处置的抱负,可是在实际政治上存在各项对人种的歧视。他的财政税收也缺之系统,尤以南北之不同最为显著,如《元史·食贷志》所说:“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调也。其取于江南者曰夏税,曰秋税,此仿唐之两税也。”也就是南北采取不同制度。忽必烈和他的继承人缺乏对国事的全盘决策,可以视作元朝虽入主中原而不能持久的一大主因。

  直到1368年明太祖重新统一中国,才将整个制度重新规定。可是这时的决策不再是扩张和开放性,而是全面的收敛。朱元璋自己是贫农出身,他彻底看穿宋朝以经济最前进的部门作为财政税收的基础,整个国家追随不及的毛病,于是大规模改制。他的制度仍和宋儒的理论符合,是以最落后的经济部门为全国标准,注重均平。他又实行恐怖政治,打击高级官僚巨家大族,确定全国小自耕农为主的本位。1397年,户部报告全国有田700亩以上的只有14,341户,他们的名单可以抄呈“御览”。在朱元璋之法令下,商贾之家不许穿绸纱,全国军民不许泛海。政府官员的薪给极尽刻薄,一部分吏员的征派是采无给制。其他衙门里的斗级皂隶,在王安石时即已以钱代役,这时又恢复由民间差派。军队所用弓箭,政府里所有器皿、文具、纸张,也无偿地由农村各单位供应。全国的赋税因之大为降低,但是各地有愈来愈多名目繁复的无代价劳役,原则上是由较富裕的家户轮流承担。宋朝采用的募兵制至此又代之以征兵。但是兵员不由一般民间差派,政府另组“卫所”,下级有“军户”,亦即世袭不纳税而只服兵役的特殊户口。朱元璋又手订永不征伐的国家15个,包括海外的琉球、日本,近及朝鲜、安南。对外贸易则全部以进贡的名目,由礼部掌管。这全部措施既表彰平等,又提倡节俭。毫无疑问,明太祖朱元璋的政策可视为他对宋朝失败的一种反动。他训谕户部官员时特别强调王安石是坏人,又以“圣谕”概述:“我国家赋税已有定制,撙节用度,自有余饶。”

  仅是以上的举措,明太祖尚不足以他个人之作风长久影响中国社会体制。在他规划之下,明政府又减轻本身所应管辖有关服务性质的事业。如各省剩余之食粮应配于边军或纳于京师一事,不由政府接办,也不让商人承包,而是指令各地纳税人千里运送,国家并不居中统筹,当中不设中继所,没有仓库、银行及接运站,也缺乏医药卫生等各项设备。通常一州一县要承当十多个单位的需要,边区一个军事单位的粮食来源可能来自十来个或二十个不同的县份。因此全国布满了如此错踪重复的输送线。虽说15世纪沟通南北的大运河通航使实物交纳有了一部分的集中,可是当中的会计责任仍落在下级单位。在16世纪很多收支已经用银,至17世纪之后清取明代之,这样的补给制度仍没有改变,仍是“洪武型”。政府的中层缺乏后勤的能力与责任,是明清体制最显著的特色,不仅为世界各国所无,即中国历史里也罕见。其所以能如此,是因明清帝国与唐宋帝国不同,它采取“非竞争性”的国际性格,因此可以不在效率上求增进,单凭均同而配合着中央集权的制度,就可以用数量上的优势压制外夷。而且国家的财富与资源如此分割支配,也使兴师造反、背叛朝廷者极不容易发难,总之最符合当日中国的特殊环境。可是从商业之发展,交通通讯、银行事业、司法制度之展开,和整个社会之进步各方面而言,洪武型的财产制度产生了巨大的负作用。而且这样的补给制度,计入锱铢,使每项供应的收入有如布匹中之一纱一缕,一经制定,极难摆脱。事实上,其基本设计沿用到本世纪。

  明清之间一脉相承的组织与结构,已有不少学者指出。其行政精神的最大特色为极度的中央集权,但是朝廷不直接控制兵员与物资,而依赖一种半永久性的预算,保持各省区与地方单位间的对称与均衡。又注重以科举制度及文教的力量维持社会的流动性和向心的力量,一般而言,刑法之使用多于民法。这样的社会环境只能使人口增加,而不能在人民生活上作质量的改进。政府用不着以特殊的手段歧视商人和商业利益。基于以上各章所得的经验,我们知道商业资本之存积必须有合适的司法制度积极维持,否则信用无法展开,服务性质的事业无从着手,纵有特殊例外的情形,一个人的富裕与一家的兴旺不能构成任何社会制度。一个商行缺乏与他交易的对手,资金无法周转,经理人才依赖血缘关系,则其经营将无从展开扩大。

  自列强在中国通商口岸开设租界执行领事裁判权以来,影响所及,尤其对中国社会经济之伤害,至今还是一个专家争论的题目。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广泛的题目。仅将西方文化和西方的法律观念有系统地输入中国,这种运动就不可能对中国没有裨益。要是没有它的启蒙功效,中国铁道之兴建、电信之敷设、实业如汉冶萍公司及轮船招商局之开创,必难在短期间成为事实,更用不着提及现代都市科技知识和学校制度。而经由商业交易的接触,存积资本可能只是外人专利,中国人丝毫不能分羹。可是另一方面西方法制与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格格不入,也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因之其润泽必有限制,而不是十分普遍。租界与治外法权,即是在当中设立绝缘地带的一种办法。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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