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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中苏关系重大事件述实-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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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苏友好协会总会总干事钱俊瑞在10月13日的《人民日报》上撰文指出,人们在这里可以看到和感受到苏联人民在过着怎样美满和幸福的生活。“他们吃得好,穿得好,住得好,文化娱乐生活过得好。这一切,我们中国人民是一定要知道的。我们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就是要使全中国人民都能过这样幸福的生活。这就是我们奋斗的目标。”
  展览结束后,苏联将包括机床和农业机器在内的八十三件展品送给了中国。其中有:履带式拖拉机、耕耘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载重汽车、汽油车、加油车等,这些成套设备可以装备两万公顷播种面积的国营谷物农场。
  莫斯科表现得如此慷慨,毛泽东曾两次致信赫鲁晓夫及苏联代表团,指出:中国人民从这次慷慨的援助中“再一次看到苏联人民对中国人民的深厚友谊和对中国人民的建设事业的关怀和支援”,对莫斯科这种“慷慨的赠礼”,表示“衷心的感谢!”
  

赫鲁晓夫说斯大林犯了错(1)
2。赫鲁晓夫说,斯大林在中国问题上犯了一个严重错误
  赫鲁晓夫这次访华还做了一件让毛泽东大为称赞的事情,就是把中苏在新疆的两个合资公司归还给了中国。毛泽东说,他终于把斯大林曾强迫他吞下的苦果又退还了回去。
  这两个公司的成立,一直被看作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师哲回忆说,苏联的大国沙文主义还表现在中苏签订的《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石油股份公司协定》和《关于在新疆创办中苏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协定》上,“可以说苏方承袭了沙皇政府的老政策”。
  中苏关于在新疆创办有色及稀有金属股份公司的协定,以及创办石油和天然气公司的协定,签订于1950年3月27日。
  实际上,在此之前,即1949年12月16日,斯大林在同毛泽东的第一次会谈时就表示出对中国新疆矿藏资源开采的极大兴趣。他向毛泽东建议,中国应该修建一条从成都到兰州的石油管道,并且流露出中苏共同开采新疆石油的想法。
  赫鲁晓夫后来承认,“大约就在那个时候,新疆问题提出来了。”但是,赫鲁晓夫没有说清楚,究竟是毛泽东在莫斯科的时候斯大林直接同他谈过这个问题,还是指示米高扬来处理这件事。
  米高扬确实参与过这两个协定的起草和谈判。1950年1月下旬,莫洛托夫、米高扬和维辛斯基将这两个协定的最初草案送给了斯大林,当时的名称为“苏中金属公司”和“苏中石油公司”。后来,苏方在周恩来的要求下,对这两个草案作了修改。毛泽东、周恩来回国后,由中国首任驻苏大使王稼祥、伍修权等同米高扬、葛罗米柯及苏联外交部的其他官员进行谈判。
  3月27日,这两个协定在莫斯科签字。苏方签字人为外交部长维辛斯基,中方为驻苏大使王稼祥。但协定的全文,包括秘密议定书在内都没有公布。
  这两个公司是按照平权合股的原则组成的,“其目的在协助中国本国工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①中苏石油股份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开采及提炼石油与天然气。中苏有色金属公司的任务是:在新疆境内进行寻觅、探测及开采有色金属。两公司的产品由中苏双方平分。公司的开支及其所得之利润同样亦由双方平分。公司的领导职务由双方代表轮流担任。协定规定,在头三年中,两公司管理委员会的主任由中方出任,副主任由苏方出任。两公司总经理一职均由苏联人担任,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担任。公司职员,中苏两国各占一半。两个协定的有效期限均为三十年。
  当年翻译协定文本的伍修权说,中方从这一合作中也得到了好处。当时中国技术落后,没有能力开采这些地下矿藏。尽管苏方从中得到不少好处,但对中国也还是有利的。
  但是,在当时中苏两国无法对等的情况下,中方不得不接受协定中某些不利的规定。也就是说,中方在产品和利润分配方面被迫接受了对自己不利的条款。关于这一点,就连赫鲁晓夫也不得不承认,两个合股公司的“全部产品都运到了苏联”。而且,莫斯科还要求中国不得将开采出来的原料卖给第三国,这实际上是“对中国的一种压制”。②
  不过,斯大林这样做并非不可理解。苏联在波兰、东德、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等东欧国家曾建立过类似的联合公司。对此,赫鲁晓夫坦言,“我们在所有欧洲人民民主国家都组织过这样的合营公司”,例如,罗马尼亚就曾对此很恼火。所以,在北京看来,建立这样的公司如同对中国独立性的打击,是对中国领土的侵犯。这种事既不应该同中国,也不应该同其他兄弟国家做。虽然中国人不满意,但他们没有作任何抗辩就接受了苏联的这一建议。③
  

赫鲁晓夫说斯大林犯了错(2)
不知出于何种原因,赫鲁晓夫多次批评过斯大林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他说,过去,法国人、英国人和美国人都剥削过中国,“现在苏联人也步其后尘了”。斯大林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甚至可以说是对中国人的一个侮辱”,①就是“向毛建议双方共同建立一个国际机构来开发新疆的天然资源。中国人未提异议就接受了这个建议,但是他们对这个主意无疑是很不高兴的。他们一定会觉得苏联在打新疆的主意,一定会认为这个机构是对中国领土和独立的侵犯。这样,斯大林就在中国撒下了敌意和反苏、反俄情绪的种子。”②为此,赫鲁晓夫曾提醒斯大林说,中国人很可能会反对我们像过去英国人、葡萄牙人和其他外国人那样“向他们索取贸易特许权”。听了赫鲁晓夫的话,斯大林不以为然,毫不客气地大声责怪赫鲁晓夫不该插手这件事。
  果然,当3月29日《人民日报》将协定签署的消息公布于众时,“在中国的爱国人士中就引起了抗议”。次日,刘少奇在一份党内指示中提到了这一情况。指示说,在北京学生中引起了“极大的波动”,许多青年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人“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③
  但是,在公开场合下,中方对莫斯科的做法还是给予了高度赞扬。认为无论如何也不应把苏联在中国创办的合资公司同帝国主义者的行为相提并论。因为帝国主义者“用在殖民地半殖民地投资的方法进行经济侵略”,但苏联投资于这四个公司,“完全是另外一种性质,为了另外一种目的,这个目的就是以苏联的资金和技术帮助我国开发我们当时无力开发的资源或难以经营的企业,以便为我国建立起在经济上完全独立的基础。”中方甚至拿出事实来证明莫斯科没有侵犯中国主权,这就是众所皆知的中长铁路问题。中苏共管期间,1000多名苏联专家直接帮助中国管理和建设这条铁路,并“为新中国铁路建设培养了二万多名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这项任务完成之后,苏联把中长铁路无偿地交还中国自己管理。赫鲁晓夫访华期间把中苏合股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国,立刻受到了中方的欢迎。“这样的事情,也是任何资本主义国家所不能做到的。苏联政府帮助把共同经营的企业建设好了,人才也培养出来了,经验也教给我们了,它就把企业移交给我国,完全归我国所有。如果把这样的事实来和帝国主义在旧中国时代的经济侵略作一对比,我国人民对于苏联给予我国的真诚慷慨的援助怎么能够不万分感谢呢!”①
  

赫鲁晓夫归还中苏合资公司(1)
3。 赫鲁晓夫归还中苏合资公司,毛泽东表示:“我们感谢他”
  1949年7月,刘少奇访问莫斯科时曾提出:希望建立中苏航空公司,同时开辟从苏联经哈尔滨和沈阳至大连、从沈阳至北京、以及从北京经乌兰巴托至苏联的航线。12月,毛泽东在莫斯科也向斯大林和科瓦廖夫表示过,希望建立经新疆和蒙古人民共和国的航线,以及签订有关中苏航空协定。
  这项协定的谈判主要是在刘亚楼和葛罗米柯之间进行的。1950年1月26日,苏方递交了第一份草案。经过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开辟三条航线。由于其中一条需要经过蒙古人民共和国,为此,葛罗米柯和刘亚楼进行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苏方起初认为,没有必要在协定签字前,就征求蒙古政府是否允许飞机从其领空飞过。但是,刘亚楼坚持认为,在协定签字前应该问一问蒙古。在涉及蒙古地位问题上,葛罗米柯如此轻率,他的态度明显地流露出莫斯科的大国主义行为。毫无疑问,刘亚楼的建议,使葛罗米柯一度陷入尴尬境地。
  在资金上,中方计划投入375万美元,并在国内修建14个机场。随之而来,双方的分歧也就产生了。谁来承担这些机场的维修任务,是航空公司还是两国政府?另外,双方还就公司的利润税收问题展开了争论。刘亚楼指出,中国的航空公司不止一家,如果新成立的中苏合营公司比其他公司纳税偏低,那么,中国的民主人士、民族资产阶级就会因为这一让步而大为不满。因此,刘亚楼建议,按公司流动资产而不是按利润纳税,这样会更好一些。但是,葛罗米柯表示反对。他说,国际上通常是名义上高征税,实际上只收15%至20%的税。于是,苏方建议按最高限额20%征税。
  2月11日,双方对协定文本基本达成一致意见。但是,两天之后,中方因故提出,在2月14日签字仍有困难,建议延期。
  中方推迟签字的原因是考虑到协定中的有关规定涉及中国主权和民族尊严问题。有鉴于此,刘亚楼要求把协定中的中国城市名称全都按照中文的称呼来写。在刘亚楼的坚持下,苏方最终同意用沈阳代替“Mukden”,用伊宁代替“Kulja”,用乌鲁木齐代替“ummchi”。另外,刘亚楼还坚持要求在中文文本中,蒙古首都乌兰巴托应注明旧称。刘亚楼还告诉葛罗米柯,他已接到毛泽东和周恩来的指示,将于最近几天在莫斯科签署该协定,在毛泽东回到北京后的一两天内就发表“协定或关于协定的公报”。①
  2月19日,周恩来致电王稼祥、伍修权等,同意民航协定签字,然后送北京批准。可是,直到2月21日,中方仍未提交协定文本,但中方表示尽快签字。于是,苏方又建议3月21日为签字日期。到了3月18日,眼看签字日期就要临近,中方谈判代表仍然没有将最后文本提交给苏方。莫斯科开始抱怨,这样拖下去会影响苏联1950年年度计划的完成。
  在苏方的一再催促下,3月27日,中苏双方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建立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的协定》,规定双方经营的民航线路有三条,即:北京至赤塔,北京至伊尔库茨克,北京至阿拉木图。公司利润分成及领导职务分配与有色金属股份公司的规定相同,即:公司的一切开支及所得利润,由双方平分。公司领导职务,由双方之代表轮流担任。公司成立的最初两年,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方出任,副主任由苏方出任。公司总经理由苏联人担任,副总经理由中国人担任。上述职务每隔两年轮换一次。协定有效期限为10年。
  有关公报发布的时间问题,葛罗米柯建议推迟几天,但出于什么原因,他没有说明。这样一来,尽管3月27日签订了包括民航公司协定在内的三个协定,但有关该公司协定的公报却晚于新疆两个协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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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鲁晓夫归还中苏合资公司(2)
4月2日,《人民日报》公布了中苏签订《关于创办中苏民用航空股份公司协定》的公报。该公报称,公司按平权合股原则组成,其目的在于“协助中国本国航空事业之发展及加强中苏两国间之经济合作”。
  这四个中苏合股公司,即:中苏有色金属公司、中苏石油公司、中苏造船公司和中苏民用航空公司,前两个在新疆,后两个在大连。应当承认,这几个公司的创办,对中国开发矿产资源、发展冶金、民航和造船事业,以及传授苏联的先进技术和培养中国的技术人才等,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不可否认,它们对苏方也是有利的,使苏联在西方国家封锁的情况下得到了从国际市场上难以买到的各种稀有金属和战略物资。
  但是,由于新中国领导人对中外合办企业不太理解,总觉得有损于国家主权,加之在合办过程中,苏方确实存在着不尊重中国主权的行为,甚至想把合股公司办成独立于中国主权以外的经济实体。所以,中方后来缺乏将这几个合资公司继续办下去的热情,希望莫斯科尽快归还中国。但又考虑到这样做会影响两国的正常关系,所以一直难以启口。
  好在与斯大林不同的是,赫鲁晓夫认为,莫斯科的这一行为损害了中国的主权。所以,他上台后主动提出解决这个问题,将四个公司还给中国。
  经过几天的谈判,中苏于1954年10月12日发表了《关于将各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公报》。公报声称:这四个公司的创办,正值“年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面临着恢复国民经济任务的时期”,因此,“各股份公司在恢复和发展中国经济的事业中,已起了积极的作用,并做出了一定的贡献。”现在,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了自己的经济以后,正在顺利地执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中国的经济部门已经积累了必要的经验,并且能够自己管理属于各股份公司的业务。于是,中苏就各中苏股份公司中的苏联股份自1955年1月1日起全部移交给中国达成了协议。苏方所占的股份,“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供应苏联通常出口货物的办法,在数年之内偿还。”
  对于赫鲁晓夫的表现,毛泽东当然很满意。两年之后,当赫鲁晓夫在苏共二十大大批斯大林的时候,毛泽东虽然责怪赫鲁晓夫不该这样对待斯大林,但他对赫鲁晓夫还是表示了好感。说赫鲁晓夫这个人“不死板”,他把新疆的几个合资公司还给了我们。所以,“我们感谢他”。
  

周恩来请求苏联帮助修建铁路(1)
4。周恩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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