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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中华民国史(下)-第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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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对祖先、学问、财产和合法权威的尊重。
缠足显示了上流社会领导下的文化同一性。这种习俗开始于唐代。它得
到宋代理学家的支持,并在明、清两代遍及农民。使妇女的足发育不良,蹒
跚而行,先是作为上流社会男子变态性满足的恋物,接着成为城市富足的一
种夸示,并普及于乡村,从而严重损害了半数农民的劳动能力。为模仿上流
社会而以如此不经济的方式摧残女子,这表明农民高度从属于上流社会的规
范。同样,把灶君、土地爷和城隍老爷结合在一起的乡村众多神祗的等级制,
使人想起清廷的官僚统治,也表明农民普遍接受上流社会所操纵的权力结
构。
这种同质文化的某些特点变化得很慢——如敬重尊长、男女不平等、维
护父系宗族和兄弟间平等继承。地方性的改变不会破坏这些普遍的习俗,即
使关于它们的哲学的或意识形态的表现形式可能改变。①尽管儒家思想在 20
世纪受到猛烈的攻击,但是,它的行为方式和作为其基础的假定,仍然继续
存在。

水平社会结构与垂直社会结构

晚清的水平社会等级结构,在理论上按中国经典分成四个职业等级,即
士(士绅)、农、工、商。实际上,它更接近于灵活的两个等级的结构:少
数受过教育的富有的上流阶层,即统治阶级(约占人口的 5%),和主要在土
地上或城市里从事体力劳动的广大多数。这种两个等级的划分,给上下流动
留有余地,也为沟通上流身份和非上流身份的两可地位留有余地。非上流身
份的人包括穷教师和其他未充分任职的低级功名的人、富有的农民或小店
主。分界线很灵活,在断定上流地位的标准上颇有出入。军事干才或对地方
组织——包括非法团体的领导能力,在有些地方,在确定上流地位时,可能
比教育程度更为重要。
底层是处于有相当地位的非上流类别之下的两个阶层。一个是生活条件
一直很差,被排除在大多数体面活动之外的私家奴仆和贱民阶层。另一个则
由流浪汉、乞丐、土匪、走私者和其他活动于有组织社会结构之外的人所组
成。上述这些人主要(但不是全部)来自很穷的人家,但是和那些处于上流
地位分界线上的人一样,他们的社会地位也并非全然不可改变。因为,他们


① 阿瑟?沃尔夫:《神、鬼和祖先》,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第 133—145 页。
斯特万?哈勒尔:《犁头乡村:台湾文化与环境》第 9—15 页讨论一般文化原则、表现这类原则的习惯行
为的变异和这类行为发 生时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诸如阶级、地理和科学技术之类因素)三者的交互影响。
又见莫里斯?弗里曼:《关于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研究》,载阿瑟?沃尔夫编:《中国社会的宗教和仪式》,
第 19—42 页。



如果未曾割断家族或地缘联系,还有可能回到有相当地位的较低等级中去。
对这一多变化的社会阶层的规模,并没有可靠的估量;但是我们相信,19 世
纪和 20 世纪逐渐形成的社会动乱和自然灾害,使这个阶层扩大起来。而且,
这个阶层男多女少,在动乱和自然灾害期间,遗弃女婴的风气又加重了这一
状况。
这种财富差别悬殊的水平阶级结构,与以家族关系和地缘为基础的垂直
组织原则相交错。特别在华中和华南,扩大的宗族世系是社会组织的主要形
式。宗族世系增强了名门望族的安全性和连续性,并为较穷的宗族成员提供
照顾和机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可能同样取决于他属于哪一宗族和他的
经济、职业地位。在贫富之间,宗族纽带往往较阶级对抗为强。在宗族世系
不发达的地方,比较简单的亲属关系的组织可以起到类似的作用。①
效忠乡土几乎具有同样的影响。宗族纽带与乡村纽带常常互相增强,村
民们在自我保护和维持村社资源方面有共同的利益。村际合作或冲突,很可
能既遵循市场关系,也遵循亲属关系网。下层阶级的家庭,有可能被纳入与
有钱有势家庭的庇护人与依附人之间的关系中去。除去这些亲属关系、村社
和庇护结构的保护,便产生社会边缘的流浪者,不只是贫穷而已。
地方性和亲属关系的相互作用,可用 20 世纪前半期香港新界邓姓家族的
结婚习俗来说明。①在这个有凝聚力的家族中,富人和穷人婚姻仪式相同,但
富有的成员择妻,是为了增强有助于维持上层社会地位的商务与政治上的接
触。这样的联姻是在相当大的地域范围内寻求的。新娘有陪嫁,为经济上的
独立提供某种条件;两家继续通好。相反,农民男子娶邻村女子,付给女方
一笔财礼,婚后与妻方家庭很少来往。他们远离其他村社,这样就增强了他
们作为佃户对富有的、占有村里大部分土地的本族人的依赖。这样的例子表
明,虽然向上移动并非不可能,但是,大多数穷人不能指望改变他们的阶级
地位。
不平等的垂直关系证明对双方都有利,部分地是因为——如在中国其他
等级制中一样——这种关系把相互依存和互利原则结合起来。例如,在 19
世纪,标准的做法似乎是地主在坏年景豁免地租,有时多次同意部分支付,
正像政府豁免田赋一样。儒家的教导鼓励“道德经济”,即上层阶级的消费
和营利应受到约束,而农民则应接受社会的不平等关系以及对地主和国家的
义务,在这个价值体系内,农民会接受似乎体现“正义”的安排。因此,民
众对非正义的理解变得重要起来。①



① 詹姆斯?沃森:《中国亲属关系再探讨:历史研究的人类学观点》,《中国季刊》第 92 期(1982 年 12
月),第 589—627 页,全面研究了关于宗族的文献,界定了“宗族”一词。又见杰克?波特:《传统中国
的土地和宗族》,载莫里斯,弗里曼编:《中国社会的家庭与亲属关系》。关于华北乡村中的其他牢固的
亲属关系纽带,见裴宜理:《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 60、75—78、80 页;关于河北和山东的宗族史
料,见普拉森吉特?杜阿拉:《乡村社会中的权力:华北农村,1900—1940 年》(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1983 年),第 2 章。关于绍兴宗族,见寇尔:《绍兴:清代社会史研究》(斯坦福大学,博士学位论
文,1975 年)第 3 章。
① 鲁比?沃森:《华南的阶级差别与姻亲关系》,《人》第 16 卷第 4 期(1981 年 12 月),第 593—615
页。
① 关于“道德经济”,见后本章《农村组织与农民运动》第 6 条脚注。



社会不稳定的加剧

1800 年至 1949 年之间,在从内外两个方面打击中国的变化中,我们看
出了某些一般的特点。其中最显著的是民众中的好斗精神、尤其是始于贫困
边远地区的有组织的暴力行动增加了,政府对那里新去的移民鞭长莫及,无
法加以管理和控制。广东中部和东部连续不断的村际械斗,华北平原地区的
长期匪患都是例子。②再如在江西丘陵地带,居住山上的棚民与平坝里境遇较
好而受家族统治的稻农相处不和。③在这些管理不到的边缘地区,非法会社蓬
勃发展,发生叛乱,其中有些地方在 30 年代和 40 年代成为共产党的根据地。
为对付 19 世纪中期叛乱而实行的地方和省级的军事化提高了军队的水
平,也产生了如何解散不使用的军队的难题。辛亥革命后,清政府军事统治
结束,任凭地方保安部队激增。不久,甚至当它们还未破坏农业之时,军阀
内战破坏了城市和商路。④
另一个不稳定的特点,是人口的流动。清代初期和中期,允许移民迁入
明末叛乱造成人口减少的四川等省和边境地区,包括非法进入满洲。这些出
路(除满洲外)到 18 世纪末渐渐堵塞。福建和广东多数男人移居东南亚,到
1850 年为止,有些人移往南北美洲充当契约劳工。在太平天国叛乱之后,人
口减少的长江下游,暂时是一个人口迁移的汇集区。然而,到 20 世纪,只剩
下满洲这唯一的一块地区,仍具有大量吸引移民的未开垦的土地。这些移民
到北部、西部和西南部的最后结果,是长江流域之外的人口增加了。
在这些永久的迁徙之外,还有两种暂时的人口迁移:为了就业和逃避战
祸、饥馑和贫困。城里的店主、商人和工人,即使在他们工作的地方已永久
定居下来,仍住往按原籍组织为“会馆”,希望最终仍回到他们的故乡。大
规模的人流每年出现。例如,浙江北部青镇①传统铸铁作坊的铁匠,或杭州的
锡箔匠,每年大部分时间在作坊做工,但夏天却分别回到江苏无锡和宁波府
各地,帮助家庭夏收。贫困的边缘地区,常有他们自己的迁徙模式。例如苏
北的穷人到上海寻找季节性工作,充当劳工、挑夫和黄包车夫,但常常到头
来因没有工做而沦为乞丐。在较富裕的城镇乞讨,成为公认的农闲时寻找生
计的路子,正如家乡遭受自然灾害时,到处乞讨是一条生路一样。抢劫和走
私,作为一种更大胆的、不法的谋生之道,有时被人季节性地采用,常从外
地捞钱。若把商路沿途的挑夫、船夫、行商和小贩加上,晚清人口的职业性
移动量是很可观的。②
此外,自然灾害,叛乱与战争引起难民的浪潮。难民群在他们经过的城
镇引起恐惧,那里的小家族集团或个人很容易受到抢劫。


② 关于广东:哈里?拉姆利:《械斗:中国东南部的暴力病态》,《清史问题》第 3 卷第 7 期(1977 年 11
月),第 1—40 页;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 135—151 页。关于华北平原,见裴宜理:
《华北的叛乱者与革命者》,第 59—94 页。对于民国时期土匪为患和军阀割据的社会影响的解释,见菲利
普?比林斯利:《土匪、大亨和光棍:在中华民国初期地方控制的表层下》,《现代中国》第 7 卷第 3 期
(1981 年 7 月),第 235—288 页;和 R。G。蒂德曼:《盗匪活动的持续:华北平原边缘区的事件》,《现
代中国》第 8 卷第 4 期,第 395—433 页。
③ 对这个多山社会的分析,见斯蒂芬?艾夫里尔:《棚民与长江多山地带的开 拓》,《现代中国》第 9 卷
第 1 期(1983 年 1 月),第 84—126 页。
① 青镇旧时属桐乡县,隔河为吴兴县的乌镇;二镇今合称乌镇,属桐乡县—— 译者。



如此种种的民众流动是没法计算的,但是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无疑是
有增无减。对外贸易的增长、城市职业的增加和交通运输的改进,都促成新
的暂时迁移。例如, 1882 年有 70000 中国旅客从宁波乘轮船到上海,有 73000
人购买船票从上海到宁波。20 年以后,这些数字约增加一倍;而到 1910 年,
有宁波旅客 467000 人到上海,470000 人从上海回宁波。即使考虑到原乘帆
船的旅客改乘轮船,这些上升的数字也能说明,有更多的人在流动。①
这种种人口流动,首先,超出了政府的控制能力;其次,影响了全国各
地。与世隔绝的村庄越来越少。到城市寻找工作,不一定通过逐步上升的城
镇等级制的市场结构;农村剩余劳动力直接流向城市,形成新的联系渠道,
而城市商人则与农村关系更为密切——为农村手工业供给原料,购买农产
品,并像其他富裕的城市居民一样购买农业土地。
第三,这些人口流动影响了社会结构。城市工资劳动者,不论男女,在
他们的乡村家庭里有了新的重要地位,因为他们增加了家庭收入。与此同时,
逃避农村贫困而外出,意味着始料所不及的流离失所、家庭破裂、卖妻鬻儿
和受人摆布。我们无法描绘他们趋向贫困的简单过程。但是,在一些租佃率
高的地区,租约每每对租佃人不利。例如,19 世纪 90 年代在广东东部,农
民在坏年景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也很少有减租的权利。到了 20 世纪 20 年代,
一些农民仅按照一年的口头协议租地耕种,毫无保障可言。在长江下游,租
局在辛亥革命后遍布各地,押租逐渐普遍,短期出租增加。政府政策前后不
一,有可能增加关系紧张,如在浙江,1927 年通过减租条例,然后又宣告无
效。①同时,暴力活动增加和民众流动,两者都削弱了从前由庇护人-依附人
关系和村社网络所提供的保护。
不稳定不宜于数量比较。然而,我们注意到,19 世纪中叶的社会动乱是
在人口激增、通货紧缩、政府资助的主要水路运输和河防以及抗灾系统毁坏
失修的时期出现的。在清代最后 10 年和民国初期,经济膨胀和改革又进一步
诱发了社会的不稳定。在民国的后半期,因经济困难和战争而导致的不稳定
越来越频繁。人人的生活都更少保障。

传统名流的融合和分裂

在商业化导致商人与有功名的士绅之间的正式区别最终消失时,名流群
体也开始变化。这两个群体的融合,以清末出卖功名为标志。富有的广州行
商老板、江苏与直隶的盐商和山西的票号主人,在 18 世纪买得功名而享有很
高的社会地位。在 19 世纪,任何一个城市的许多商人,很可能都不是本地人,
所以和本地士绅截然不同,但是,这两个群体在家乡却融为一体。做生意从
来得不到一流学者或高官的声望,但它至少同样是一条生财之道。把商人吸


① 大清海关总税务司:《贸易报告》,1882 年,第 270 页;1900 年,第 374 页;1910 年,第 525 页。
① 关于广东,见马克斯:《华南农民社会与农民起义》,第 338 页。关于长江下游,见布雷德利?盖泽特:
《权力与社会:国民党与中国江苏省地方名流,1924—1937 年》(弗吉尼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79 年)
第 94—95、101、189—193、2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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