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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部分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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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马萨诸塞州宪法》第2章第1节第9款,第3章第3款。

    Q I这种情况很多,兹举一例:一个外来人来到某个乡镇的传染病流行地区Q J病倒。两名治安法官可以附上行政委员的通知,指示县的司法官将病人移送到别的地方加以救护。

    《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540页:1797年6月22日法令。

    一般说来,治安法官可以参与一切重要的行政管理活动,并使所参加的工作产生半司法性质。

    我所以说大多数,是因为行政委员的某些违法行为实际上可以提交普通Q K法院处理。例如,一个乡镇拒不设立管理学校所需的基金或拒不成立教育管理委员会时,可以处以金额相当大的罚款。

    而作出这种罚款判决的,则是名为最高法院。。。。

    或高等法院的普通法院。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3卷第190〔192〕页:1827年3月10日法令。

    一个乡镇拖期不交军用粮秣时,也要罚以巨款。

    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2卷第570页:1822年2月21日法令。

    治安法官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乡镇或县的政府工作。

    乡镇的一些重要Q L工作,一般均要有一名治安法官参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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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59

    应当指出,在马萨诸塞州,地方法院既是纯粹的行政组织,又是政治法庭。

    我们已经说过,县只是一个行政区划Q M。

    地方法院主管的工作,只是为数不多的与大部分乡镇或全体乡镇有关的,因而不能由任何一个乡镇单独处理的工作。

    在涉及全县性的工作时,地方法院的工作纯属行政性的。

    地方法院在处理工作的过程所以要经常采取司法程序,那只是为了便于自己处理工作Q N,和让被审理的官员明白处理的法律根据。但在需要审理乡镇的行政官员时,它几乎总是作为司法机关而工作,只是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以行政机关的身分出现。

    在这方面遇到的第一个困难,是如何使乡镇这个几乎是独立的政权的实体服从州的一般法律。

    我们已经说过,乡镇每年要任命一定人数的财产估价员来计征税收。但乡镇可能以不任命财产估价员的办法来逃避纳税的义务。

    这时,地方法院可对这样的乡镇罚以巨款Q O。

    罚款按法院的判决分派给全体居民。

    县的司法官是执法人员,由他执行判决。因此,在美国,行政当局好象喜欢躲在幕后进行仔细观察,让行政命令带上司法判决的面纱。这样,行政

    在县的工作中,由地方法院负责办理的,可能有以下几种:Q M1)设置监狱和成立法庭;2)编制全县的预算(交州的立法机关表决)

    ;3)计征州立法机关表决的税收;4)颁发各种执照和证件;5)建筑和维修全县的道路。

    比如,在处理道路的建筑和维修问题时,地方法院须求助陪审团来解决Q N他在处理过程中遇到的几乎一切难题。

    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217页:1786年2月20日法令。

    Q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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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9第一部分

    当局由于拥有被人们视为合法的这种几乎不可抗拒的权力,而使权限更大了。

    这样的做法是不难推行而且容易被人接受的。

    一般说来,要求于乡镇的事情,都是清清楚楚和以明文规定的。这种规定很简单,并不复杂,只写出原则,而不列出细节Q P。但是,不仅在使乡镇服从时,而且在使乡镇官员服从时,都会遇到困难。

    一个公职人员可能做出的应受斥责的行为,可以归纳下列几种:他在履行法定的义务时不热心和不卖力气;他可能没有履行法定的义务;最后,他可能做出法律禁止的事情。

    法院只追究官员的后两种失职行为,但要以确凿可查的事实作为审理的依据。

    乡镇的行政委员在乡镇进行选举的时候,也会忽略法律规定的手续。这时,他可能被罚款R G。

    但是,在官员履行职责不熟练时,或在执行法律的规定时不热心和不卖力时,完全不受法律处分。

    有一种使乡镇服从的间接方法。比如,根据法律规定,乡镇应当保证道Q P路完好,但它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所需的经费,则负责管理道路的乡镇行政官员有权征集必要的资金。因为他本人可以追查道路失修的具体原因,并就此向地方法庭起诉,所以他当然可对乡镇行使法律给予他的特权。这样,地方法院通过追究失职的官员,就迫使乡镇服从了。

    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05页:1787年3月5日法令。

    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2卷第45页。

    〔1861年3月7日法令〕R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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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79

    虽然地方法院被授予行政权,但在这时它也无力迫使这些官员完全服从。只有害怕免职的心理可能阻止这样的轻微犯罪,但地方法院没有使乡镇政权害怕的手段,它不能罢免非它任命的官员。

    而且,为了查处玩忽职守和消极混泡的官员,还必须对下属的官员进行经常监督。

    但是,地方法院每年只开庭两次,不负监督的责任,只审理被检举的应予斥责的违法事件。

    只有断然罢免公职人员的措施,才是迫使他们切实而积极地服从的唯一保证,而用一般的司法措施是无法办到的。

    在法国,我们从行政等级制度中看到了这种保证;而在。。。。。。

    美国,则可从选举制度中找到。

    现在,我对前面所说的做如下的简要总结:新英格兰的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犯罪时,普通法院可。。

    以随时传讯他们;。。

    他们犯有行政过错时,只有纯行政性的法庭有权处分他。。。。

    们,而如果情节严重或事关紧要,则法官应做出其作为一个法官应做的处理R H。

    最后,在同一公职人员犯了难以断定的罪行之一,而上述的法庭又无法确定其是否有罪时,可在当年交由一个不准上诉的法庭去审理。这个法庭可以立即剥夺他的权力,收回他的任命书而罢他的官。

    例如,一个乡镇拒不任命财产估价员,则地方法院可以任命,而经选举R H产生的乡镇行政官员仍保持其作为民选官员的一切权利。见前引的1786年2月20日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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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第一部分

    这个制度本身确有很大好处,但执行起来也有实际困难,这一点也是必须指出的。

    我已经说过,他们称为地方法院的行政性法院无权监察乡镇的行政官员。只在受理案件之后,才能有这种权限。这。。

    个制度的弱点也正在于此。

    新英格兰的美国人没有为地方法院设置检察官R I,而且我们也应当看到,只设置一名检察官对他们也有难处。

    如果只在县城设置一名检察官,而在乡镇没有他的助理,他能比地方法院的成员更熟悉全县的情况吗?而如果在每个乡镇都为他设置助理,那又会把行政和司法大权都集中于他一人之手。而且,法律是习惯的产物,英国的立法也从来没有类似的规定。

    因此,象分设其他一切行政职务一样,美国人也把侦讯权与起诉权分开。

    大陪审团的成员必须依法将本县可能发生的各类犯罪行为通知给他们所服务的法院R J。

    一些重大的渎职罪,由相应的高级检察机关起诉R K。

    对违法者的处分,经常是由财务官员执行,即负责收纳被处的罚款。因此,乡镇司库查出违法事件时,大部分可由他自己直接起诉。

    我说“为地方法院设置”

    ,是因为普通法院设有一名执行某些检察任务的R I官员。

    例如,大陪审团的陪审员有责任向地方法院通告道路的情况。

    《马萨诸塞R J法令汇编》第1卷第308页。

    例如,县的司库没有提交财务报告。

    《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406R K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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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99

    但是,美国的立法特别重视个人的权益R L。

    这也是我们在研究美国的法律时经常见到的主要原则。

    美国的立法者认为,不能过于相信人的忠诚,但他们断定人是有理智的。因此,为了法律的顺利执行,他们总是重视私人权益。

    但也不难想见,如果所定的法律条款无论对全社会如何有利,而个人却得不到任何实惠,那谁也不愿意去做原告。

    因此,通过一种默契,就不去动用法律了。

    美国人的制度使他们走上了这样的极端。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便不得不鼓励检举,使检举人根据某些条件分得一部分罚款R M。

    这是一种以败坏风尚为代价来保证法律执行的有害办法。

    当然,县的行政官员之上的官员就没有行政权,而只有统治权了。

    现从许多例子中举出一例:保养不好的道路使某人的车辆破坏或身体受R L伤时,此人有权向地方法院起诉,要求负责维修这段道路的乡镇或是赔偿损失。

    《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09页。

    在有敌人入寇或发生暴乱时,乡镇的官员如果玩忽职守,不向民兵提供R M必要的物资和军需,乡镇可被处以20—500美元(等于10—2700法郎)的罚款。十分清楚,只是这样的规定,任何人都不会有兴趣,也不想去做原告。因此,又补充规定:“任何公民都有权告发类似的罪行,并分罚款的一半给检举人。”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236页:1810年3月6日法令。

    在马萨诸塞州的法律中,这样的补充规定屡见不鲜。

    有时,法律不是以这种办法鼓励个人去检举公职人员,而是以此鼓励官员去惩治个别人的抗拒行为。例如,一个居民接到通知后拒不参加一条大道的修筑工程,道路管理员有权检举此人。如果此人被罚,道路管理员可得一半罚款。见《马萨诸塞法令汇编》第1卷第3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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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第一部分

    美国行政概况

    联邦各州之间在行政制度上的差别——越往南方,乡镇当局的活动越不积极和越不充分——官员的权力越大,选民的权力越小——行政权由乡镇移向县——纽约州、俄亥俄州、宾夕法尼亚州——可应用于全联邦的一些行政原则——公职人员的选举及职位的终身性——没有等级制度——司法手段被用于行政

    我在前面已经说过,在详细考察新英格兰的乡镇和县的组织以后,便概述联邦的其余部分。

    每个州都有乡镇并实行乡镇自治,但每个州的乡镇并不与新英格兰的乡镇完全一样。

    越往南方,乡镇的自治程度越低,乡镇的官员权限和职责越少,居民对乡镇事务的影响也不象其他地方那样直接,召开乡镇居民大会的时候越少,而大会讨论的问题的范围也越小。因此,民选官员的权力较大,选民的权力较小,乡镇的自治精神也较差和不强R N。

    这种差别在纽约州开始出现,而到宾夕法尼亚州便已十

    详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4编第11章《乡镇的权限、职责和特权》第1R N卷第336—364页,阿尔巴尼,1829年版。

    参看《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中的“财产估价员”

    、“收税员”

    、“治安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道路管理员”

    等条,以及《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412页:1834年2月25日关于乡镇的法令。其次,对于乡镇的各种官员,如“乡镇文书”

    、“遗孤财产保管员”

    、“济贫工作视察员”

    、“护青员”

    、“财产估价员”

    、“乡镇司库”

    、“治安员”

    、“道路管理员”

    ,均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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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101

    分明显,但当你尚未到过西北地区以前,还不会对这种差别感到吃惊。建立西北诸州的移民,大部分来自新英格兰,他们把故乡的行政习惯带到了第二故乡。俄亥俄州的乡镇同马萨诸塞州的极其相似。

    我们已经说过,在马萨诸塞,公共行政的大权掌握在乡镇手里。乡镇是人们的利益和依恋的集合中心。但越往南方诸州走去,乡镇便不再是这样的中心了。在这些州里,教育还不太普及,所以培养出来的人才不多,胜任行政工作的人较少。因此,离开新英格兰越远,行政工作几乎全部移到县里。县变成了主要行政中心,形成为介于州政府和普通公民之间的权力机关。

    我曾说过,在马萨诸塞,县的事务由地方法院主理。地方法院由数名官员组成,但须经州长及其咨议会任命。县不设议会,它的预算由州立法机关投票表决。

    而在纽约州这样的大州,以及在俄亥俄州和宾夕法尼亚州,每县的居民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这些代表的会议便是县的具有代议制性质的议会R O。

    县的议会在一定范围内有权向居民征税,在这一点上它象真正的立法机关。同时,它又行使县的行政权,领导乡镇的大部分行政工作,把乡镇的权力限制在比马萨诸塞乡镇的

    见《增订纽约州法令集》第1卷第11章第304页,第12章第366页;R O《俄亥俄州一般性法令集》第263页:1822年2月25日关于县行政官员的法令。

    见《宾夕法尼亚法律选编》第170页:“县税”和“征用”条。

    在纽约州,每个乡镇各选一名代表,这个代表既参与县的行政工作,又参与本乡镇的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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