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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论美国的民主上卷〔法〕托克维尔-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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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想以某些民族曾为保卫他们似乎是作为外来人居住的国家而做过巨大的贡献来证明他们是爱祖国的,那也是错误的,因为深入考察之后,你会发现宗教几乎总是他们当时的主要动力。

    对于他们来说,国家的长存、光荣和昌盛都属于神圣的教义,而在保卫祖国的时候就等于保卫他们都是其公民的圣城。

    土耳其人从来不参加社会事务的管理,但只要他们认为苏丹们的征服就是穆罕默德教的胜利,他们就会完成一些艰巨的任务。现在,这个宗教正在衰落,只有专制制度还活在他们那里,但他们自身也在衰败。

    孟德斯鸠认为专制制度具有独特的威力,并说这是它自己造成的荣誉,但我认为它不配享有这个荣誉。

    专制制度,一切全靠自己,决不能持久。只要你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使专制政府长期兴盛的是宗教,而不是它的威吓力量。

    不管你怎样寻找,除了人们意志的自由联合以外,你再也不会在人们中间找到真正的强大力量。而且在世界上,只有爱国主义或宗教能够使全体公民持久地奔向同一目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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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91

    进。

    法律不能重新点燃已经熄灭的信仰,但能使人们关心自己国家的命运。法律能够唤醒和指导人们心中模糊存在的爱国本能,而在把这种本能与思想、激情和日常习惯结合起来时,它就会成为一种自觉的和持久的感情。而且决不能说试图唤醒这种本能已经为时甚晚,因为国家不会象人那样迅速衰落。每一代人在一个国家出生时,是作为行将掌握立法工作的新人而出现的。

    我最钦佩美国的,不是它的地方分权的行政效果,而是。。

    这种分权的政治效果。在美国,到处都使人感到有祖国的存。。

    在。从每个乡村到整个美国,祖国是人人关心的对象。居民关心国家的每一项利益就象自己的利益一样。他们以国家的光荣而自豪,夸耀国家获得的成就,相信自己对国家的成就有所贡献,感到自己随国家的兴旺而兴旺,并为从全国的繁荣中获得好处而自慰。他们对国家的感情与对自己家庭的感情类似,而且有一种自私心理促使他们去关心州。

    欧洲人常把公职人员视为政权的代表,而美国人则认为公职人员的工作是行使公民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在美国决不是人服从人,而是人服从正义或法律。

    他们对自己也有一种往往是有些夸大,但几乎总是有益的看法。他们毫不犹豫地相信自己的力量,认为它可以对付一切。假如一个人想做一番事业,而且这项事业与社会公益直接有关,他也不会向政府去求援。

    他把计划公布出来后,便自己去执行,或请其他个人的力量来协助,并力排一切障碍。

    毫无疑问,其结果往往不如有州政府协助时为好。但是从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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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1第一部分

    远观点来看,一切私人事业的总结果却大大超过政府可能做出的成果。

    由于行政当局只管民事,所以既不会引起人们的羡慕,又不会引起人们的厌恶;但因为它的行动手段有限,所以大家认为不能全靠它去办各项事业。

    因此,当行政机关行使它的职权时,它不会象在欧洲那样全靠自己。不必担心公民会不尽义务,因为公众的代表将采取行动。相反,每个人都将扶持、帮助和支援行政机关。

    个人的努力与社会力量结合,常会完成最集权和最强大的行政当局所完不成的工作。

    (Ⅰ)

    我可以举出许多事实来证明上述的一切,但我宁愿只举出一件事,即举出一件我最熟悉的事来做证明。

    在美国,政府当局拥有的发现罪行和追捕罪犯的手段极少。

    美国没有行政勤务警察,也不知护照为何物。美国的司法警察比不上法国的;检察官的人数很少,而且对罪犯的起诉经常不是由他们主动提出的;对罪犯的审讯很迅速,而且只是口讯。但我猜想,在任何一个国家,罪犯也不会象在美国这样少于漏网。

    原因在于每个人都认为提供犯罪的证据和擒拿罪犯,与自己的利害攸关。

    我在旅美期间,曾亲眼看到发生一个重大案件的县的居民,为追捕犯人和把他送交法院惩治,而自动组织了一个委员会。

    在欧洲,罪犯在逃时被官员擒获,算他自己倒霉,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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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121

    在这场斗争中只是旁观者;但在美国,罪犯都被视为人类的敌人,人们群起而攻之。

    我认为地方分权制度对于一切国家都是有益的,而对于一个民主的社会更是最为迫切的需要。

    在贵族政体下,只有维持一定的秩序,才能永远确保自由。

    由于紊乱对统治阶级造成的损失较多,所以他们特别关心秩序。

    也可以说,在贵族政体下,人民能够避免专制的过分压迫,因为人民经常拥有有组织的力量,以准备随时去反抗暴君。

    没有地方分权制度的民主政体,不会有抵抗这种灾难的任何保障。

    在小事情上都没有学会使用民主的老百姓怎么能在大事情上运用民主呢?

    在每个人都软弱无权且未被任何共同的利益联合起来的国家里怎么能抵抗暴政呢?

    因此,害怕人民造反的人和恐惧政府专制的人,都应当同样希望逐步发展地方的自由。

    我也确信,没有什么国家会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有危险受行政集权的束缚D。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很多,但最主要的是:这种国家的经常趋势是政府的一切权力,向直接代表人

    参阅第98页法文版编者注。——法文版编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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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第一部分

    民的唯一权力机关集中,因为除了人民之外,再也没有什么了,但这个人民不过是一大群完全平等的个人。

    但是,当这个权力机关一旦具有政府的一切属性的时候,它便很难不去设法干预行政工作的细节,而且久而久之,它决不会找不到这样干的机会。我们已在法国亲眼看到这种情况。

    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有两个不应混淆的、方向完全相反的趋势:一个倾向于自由,一个倾向于专制。

    在古代的君主政体下,只由国王制定法律。但在君主专权的时候,残缺不全的地方分权制度的若干残余仍依稀可见。

    这种地方分权制度本来就很不一致和不够完善,常常显得荒谬可笑。

    但在贵族政体下,这种制度有时竟变成压迫的工具。

    法国大革命同时宣布,它既反对君主政体,又反对地方分权制度。它不分青红皂白,仇恨以前存在的一切,既仇恨专制权力,又仇恨可以遏止这种暴政的措施。这场革命本身既是共和主义的,又是中央集权化的。

    法国大革命的这种两重性,是专制权力的友人最好精心引用的事实。当你看到他们在保卫行政集权的时候,你能说他们是在为专制制度效劳吗?不能,因为他们说自己是在保卫大革命的主要成果之一。

    (K)这样,民众和敌人,即自由的公开爱好者和暴政的隐蔽仆人,便都可以享有人民的权利了。

    我访问过两个地方自由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聆听过竞相争取统治这两个国家的那些政党的意见。

    在美国,我发现有人暗自打算破坏本国的民主制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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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在叙述联邦政府之前必须先研究各州的过去321

    英国,我发现有人大声疾呼反对贵族制度。

    但在这两个国家,没有一个人不认为地方自由是一件大好事。

    在这两个国家,我看到人们把国家的弊端归咎于许多原因,而唯有地方自由不在其内。

    我听到公民们说他们国家的强大和繁荣有一大堆原因,但他们在列举优点时都把地方自由放在首位。

    我发现,尽管他们在宗教教义和政治学说方面显然不同,但在他们每天目睹的、因而可以做出正确判断的唯一事实上却意见一致。我的这个发现不会有错吧?

    只有地方自治制度不发达或根本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才否认这种制度的好处。换句话说,只有不懂得这个制度的人,才谴责这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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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D

    英裔美国人保留了各国在司法权上通有的特征——但他们使司法权变成了强大的政治权力——怎样变的——英裔美国人的司法制度在哪些方面与其他所有国家不同——美国法官为什么有权宣布法律违宪——美国法官怎样利用这项权利——立法者为防范滥用这项权利而采取的措施

    根据写作计划,我要专用一章来讨论美国的司法权。美国司法权的政治作用极大,所以我觉得必须着重说明,免得因一笔代过而被读者忽略。

    除了美国之外,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联邦的组织。共和政体不单存在于新大陆的海岸,而且也见于世界上其他地方。

    代议制已为欧洲好几个国家所采用。但我认为,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象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

    使一个外来者最难理解的,是美国的司法组织。在他看来,简直是没有一个政治事件不是求助于法官的权威的。因此,他自然会得出结论说,法官在美国是很强大的政治势力之一。当他继而考察法院的组织时,他一眼就可以看清司法

    参阅奥格和雷著作第525页及以下几页。——法文版编者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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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521

    的特点和程序。他可以看到,法官好像只是偶然干预公共事务,但这种偶然性却是天天出现。

    当巴黎的最高法院驳回政府的法案或拒绝为政府的法令备案时,或当它本身传讯一个被控渎职的官员时,人们可以认为这是司法权在发生政治作用。但在美国,却看不到这类事情。

    美国人仍然保留了司法权的一切人所共知的特征。他们严格地把司法权局限于有章可循的范围之内。

    司法权的第一特征,表现在所有国家都是对案件进行裁判。要使法院发挥作用,就得有争讼的案件。要使法官进行裁判,就得有提交审理的诉讼案件。因此,只要没有依法提出诉讼的案件,司法权便没有用武之地。

    司法权存在那里,但可能不被行使。在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而指责与此案件有关的法律时,他只是扩大了自己的职权范围,而不是越出了这个范围,因为在审理案件之前,他一定要对该项法律进行一定的判断。但在法官开始审理案件之前就对法律说三道四,那他就完全是越权,侵犯了立法权。

    司法权的第二个特征,是审理私人案件,而不能对全国的一般原则进行宣判。在法官判决某一私人案件,由于他坚信某一一般原则的一切推论都有毛病而认为它无效并加以破坏时,他并没有越出应有的职权范围。但是,在法官直接指责一般原则或没有待审的私人案件而破坏一般原则时,他就越出了所有国家都同意应予限制的法官的职权范围,因为他擅自取得了比一般官员更重要而且或许是更有用的权限,但他却因此不再是司法权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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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第一部分

    司法权的第三个特征,是只有在请求它的时候,或用法律的术语来说,只有在它审理案件的时候,它才采取行动。

    这个特征不如其他两个普遍;但我认为,尽管有一些例外,仍可以把这个特征视为最重要的特征。从性质来说,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但是,它不能自己去追捕罪犯、调查非法行为和纠察事实。如果它主动出面以法律的检查者自居,那它就有越权之嫌。

    美国人保存了司法权的这三个显著特征。只有在有人起诉的时候,美国的法官才能审理案件。它从无例外,只受理私人案件,而且总是要在接到起诉书后才采取行动。

    因此,美国的法官跟其他国家的司法官员完全一样,但他们被授予巨大的政治权力。

    这是怎样产生的呢?既然他们的权力范围和行动手段与其他国家的法官并无二致,那他们为什么又拥有其他国家法官所没有的权力呢?

    其原因只在于:美国人认为法官之有权对公民进行判决是根据宪法,而不是根据法律。换句话说,美国人允许法官。。。。

    可以不应用在他看来是违宪的法律。

    我知道,其他国家的法院有时也要求过类似的权力,但它们从来没有得到。而在美国,所有方面都承认法官的这项权力,没有一个政党,甚至一个个人,对此提出过异议。

    这个现象的存在,可从美国宪法规定的这项原则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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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美国的司法权及其对政治社会的影响721

    在法国,宪法是不可修改的,或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任何权威均不得对宪法做任何修改,这是公认的学说。

    (L)

    在英国,国会有权修改宪法。因此,在英国,宪法是可以不断修改的D,或者无宁说它根本没有宪法。

    国会既是立法机关,又是制宪机构。

    (M)

    在美国,政治理论比较简单和比较合理。

    美国的宪法并不象在法国那样被认为是不可修改的,但也不象在英国那样可被社会的公认权威所修改。它是一部与众不同的法典,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立法者和普通公民均须遵守;但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在预先规定的条件下,根据人民的意志加以修改。

    因此,美国的宪法是可以改动的,但只要它存在一天,一切机构和个人均须照旧服从。只有它拥有唯一无二的权威。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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