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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辽史-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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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邑县。南至朔州四十里。户三千。
    武州,宣威军,下,刺史。赵惠王置武川塞。魏置神武县。唐末置武州,后
    唐改毅州。重熙九年复武州,号宣威军。统县一:神武县。魏置。晋改新城。后
    唐太祖生神武川之新城,即此。初隶朔州,后置州,并宁远为一县来属。户五千。
    东胜州,武兴军,下,刺史。隋开皇七年置胜州。大业五年改榆林郡。唐贞
    观五年于南河地置决胜州,故谓此为东胜州。天宝七年又为榆林郡。乾元元年复
    为胜州。太祖神册元年破振武军,胜州之民皆趋河东,州废。晋割代北来献,复
    置。兵事属西南面招讨司。统县二:
    榆林县。
    河滨县。
    金肃州。重熙十二年伐西夏置。割燕民三百户、防秋军一千实之。属西南而
    招讨司。
    河清军。西夏归辽,开直路以趋上京。重熙十二年建城,号河清军。徙民五
    百户、防秋兵一千人实之。属西南面招讨司。
    卷四十二 志第十二
    ◎历象志上
    辽以幽、营立国,礼乐制度,规模日完,授历颁朔二百余年。今奉诏修辽史,
    体与宋、金似,其《大明历》不可少也。历书法禁不可得,求《大明历》元,得
    祖冲之法于外史。冲之之法,辽历之所从出也欤?国朝亦尝因之。以冲之法算,
    而至于辽更历之年,以起元数,是盖辽《大明历》。辽历因是固可补,然弗之补,
    史贵阙文也。外史纪其法,司天存其职,《辽史》志是足矣。作《历象志》。
    历
    大同元年,太宗皇帝自晋汴京收百司僚属伎术历象,迁于中京,辽始有历。
    先是,梁、唐仍用景福《崇玄历》。晋天福四年,司天监马重绩奏上《乙未元历》,
    号《调元历》,太宗所收天汴是也。穆宗应历十一年,司天王白、李正等进历,
    盖《乙未元历》也。圣宗统和十二年,可汗州刺史贾俊进新历,则《大明历》是
    也。高丽所志《大辽古今录》称统和十二年始颁正朔改历,验矣。《大明历》本
    宋祖冲之法,具见沈约《宋书》。具如左。
    宋武帝大明六年,祖冲之上《甲子元历》法,未及施用,因名《大明历》。
    上元甲子至宋大明七年癸卯,五万一千九百三十九年算外。
    元法:五十九万二千三百六十五。
    纪法:三万九千四百九十一。
    章岁:三百九十一。
    章月:四千八百三十六。
    章闰:一百四十四。
    闰法:十二。
    月法:十一万六千三百二十一。
    日法:三千九百三十九。
    余数:二十万七千四十四。
    岁余:九千五百八十九。
    没分:三百六十万五千九百五十一。
    没法:五万一千七百六十一。
    周天:一千四百四十二万四千六百六十四。
    虚分:万四百四十九。
    行分法:二十三。
    小分法:一千七百一十七。
    通周:七十二万六千八百一十。
    会周:七十一万七千七百七十七。
    通法:二万六千三百七十七。
    差率:三十九。
    推朔术:
    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满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余二百四
    十七以上,其年有闰。以月法乘积月,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
    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所求年天正十一月朔也。小余千八百四十九
    以上,其月大。
    求次月:
    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二千九十。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大余满六旬去之,命如
    前,次月朔也。
    求弦望:
    加朔大余七,小余千五百七,小分一。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满日法从大余,
    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得望,又加得下弦,又加得后月朔也。
    推闰术:
    以闰余减章岁,余满闰法得一月,命以天正,算外,闰所在也。闰有进退,
    以无中气为正。
    推二十四气:
    置入上元年数算外,以余数乘之,满纪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六旬去积日,
    不尽为大余。大余命以甲子,算外,天正十一月冬至日也。
    求次气:
    加大余十五,小余八千六百二十六,小分五。小分满六从小余,小余满纪法
    从大余,命如前,次气日也。
    求土王用事:
    加冬至大余二十七,小余万五千五百二十八,季冬土用事日也。又加大余九
    十一,小余万二千二百七十,次土用事日也。
    推没术:
    以九十乘冬至小余,以减没分,满没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以冬至,算
    外,没日也。
    求次没:
    加日六十九,日余三万四千四百四十二,余满没法从日,次没日也。日余尽
    为灭。
    推日所在度术:
    以纪法乘朔积日为度实,周天去之,余满纪法为积度,不尽为度余。命以虚
    一,次宿除之,算外,天正十一月朔夜半日所在度也。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小月加度二十九,入虚去度分。
    求行分:
    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小分满法从行分,行分满法从
    度。
    求次日:
    加一度。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推月所在度术:
    以朔小余乘百二十四为度余,又以朔小余乘八百六十为微分,微分满月法从
    度余,度余满纪法为度。以减朔夜半日所在,则月所在度。
    求次月:
    大月加度三十五,度余三万一千八百三十四,微分七万七千九百六十七,小
    月加度二十二,度余万七千二百六十一,微分六万二千七百三十六,入虚去度也。
    迟疾历:
    (表略)
    推入迟疾历术:
    以通法乘朔积日为通实,通周去之,余满通法为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
    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
    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万一千七百四十六。历满二十七日,日余
    万四千六百三十一,则去之。
    求次日:加一日。
    求日所在定度:
    以夜半入历日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率而一,所得满纪法为度,
    不尽为度余,以盈加缩减平行度及余为定度。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纪法
    进退。求度行分如上法。求次日,如所入迟疾加之。虚去分,如上法。
    阴阳历:
    (表略)
    推入阴阳历术:置通实以会周去之,不满交数三十五万八千八百八十八半为
    朔入阳历分,各去之,为朔入阴历分,各满通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
    天正十一月朔夜半入历日也。
    求次月:大月加二日,小月加一日,日余皆二万七百七十九。历满十三日,
    日余万五千九百八十七半,则去之。阳竟入阴,阴竟入阳。
    求次日:加一日。
    求朔望差:以二千二十九乘朔小余,满三百三为日余,不尽倍之为小分,则
    朔差数也。加一十四日,日余二万一百八十六,小分百二十五。小分满六百六从
    日余,日余满通法为日,即望差数也。又加之,后月朔也。
    求合朔月食:置朔望夜半入阴阳历及余,有半者去之,置小分三百三,以差
    数加之。小分满六百六从日余,日满通法从日,日满一历去之。命日算外,则朔
    望加时入历也。朔望加时入历一日,日余四千一百九十八,小分四百二十八以下,
    十二日,日余万一千七百八十八,小分四百八十一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食。
    求合朔月食定大小余:令差数日余加夜半入迟疾历余,日余满通法从日,则
    朔望加时入历也。以入历余乘损益率,以损益盈缩积分,如差法而一,以盈减缩
    加本朔望小余为定小余。益之或满法,损之或不足,以日法进退日。
    求合朔月食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加时所
    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有余者三之,满日
    法得一为强,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少弱,以并
    少为半弱,并半为太弱,并太为一辰弱,以前辰名之。
    求月去日道度:置入阴阳历余乘损益率,如通法而一,以损益兼数为定。定
    数十二而一为度。不尽四而一,为少、半、太。又不尽者三而一,一为强,二为
    少弱,则月去日道数也。阳历在表,阴历在里。
    则景漏刻中星数:
    (表略)
    求昏明中星:
    各以度数如夜半日所在,则中星度。
    推五星术:
    木率:千五百七十五万三千八十二。
    火率:三千八十万四千一百九十六。
    土率:千四百九十三万三百五十四。
    金率:二千三百六万一十四。
    水率:四百五十七万六千二百四。
    推五星术:置度实各以率去之,余以减率,其余,如纪法而一,为入岁日,
    不尽为日余,命以天正朔,算外,星合日。
    求星合度:以入岁日及余从天正朔日积度及余,满纪法从度,满三百六十余
    度分则去之,命以虚一,算外,星合所在度也。
    求星日见:以术伏日及余加星合日及余,余满纪法从日,命如前,见日也。
    求星见度:以术伏度及余加星合度及余,余满纪法从度,入虚去度分,命如
    前,星见度也。
    行五星法:以小分法除度余,所得为行分,不尽为小分,及日加所行分,满
    法从度,留者因前,逆则减之,伏不尽度。从行入虚,去行分六,小分百四十七,
    逆往出虚,则加之。
    木星:
    初与日合,伏,十六日,日余万七千八百三十二,行二度,度余三万七千五
    百四,晨见东方。从,日行四分,百一十二日行十九度十一分。留,二十八日。
    逆,日行三分,八十六日退十一度五分。又留二十八日。从,日行四分,百一十
    二日,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九十八日,日余三万五千六百六十四,
    行三十三度,度余二万五千二百一十五。
    火星:
    初与日合,伏,七十二日,日余六百八,行五十五度,度余二万八千八百六
    十五,晨见东方。从,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行六十八度。小迟,日行十四
    分,九十二日行五十六度。大迟,日行九分,九十二日行三十六度。留,十日。
    逆,日行六分,六十四日退十六度十六分。又留,十日。从,迟,日行九分,九
    十二日。小疾,日行十四分,九十二日。大疾,日行十七分,九十二日。夕伏西
    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七百八十日,日余千二百一十六,行四百一十四度,度余
    三万二百五十八,除一周,定行四十九度,度余万九千八百九。
    土星:
    初与日合,伏,十七日,日余千三百七十八,行一度,度余万九千三百三十
    三,晨见东方,行顺,日行二分,八十四日行七度七分。留,三十三日。行逆,
    日行一分,百一十日退四度十八分。又留,三十三日。从,日行二分,八十四日,
    夕伏西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三百七十八日,日余二千七百五十六,行十二度,
    度余三万一千七百九十八。
    金星:
    初与日合,伏,三十九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四十九度,度余三
    万八千一百二十六,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行百十二度。
    小迟,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行百八度。大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行三十
    三度六分。留,九日。迟,日行十六分,九日退六度六分,夕伏西方。伏五日,
    退五度,而与日合。又五日退五度,而晨见东方,逆,日行十六分,九日,留,
    九日。从,迟,日行十七分,四十五日。小疾,日行一度四分,九十二日。大疾,
    日行一度五分,九十二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五百八十三日,日余三
    万六千七百六十一,行星如之。除一周,定行二百十八度,度余二万六千三百一
    十三。合二百九十一日,日余三万八千一百二十六,行星亦如之。
    水星:
    初与日合,伏,十四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三十度,度余三万七
    千一百一十五,夕见西方。从,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三日行二十九度迟,日
    行二十分,八日行六度二十二分。留,二日。迟,日行十一分,二日退二十二分,
    夕伏西方。伏八日,退八度,而与日合。又八日退八度,晨见东方。逆,日行十
    一分,二日。留,二日。从,迟,日行二十分,八日。疾,日行一度六分,二十
    三日。晨伏东方,日度余如初。一终百一十五日,日余三万四千七百三十九,行
    星如之。一合五十七日,日余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五,行星亦如之。
    上元之岁,岁在甲子,天正甲子朔夜半冬至,日月五星聚于虚度之初,阴阳
    迟疾亦自此始。
    梁武帝天监三年,冲之子恒上疏,论何承天历乖谬不可用。九年正月,诏
    用祖冲之所造《甲子元历》颁朔。陈氏因梁,亦用祖冲之历。至辽,圣宗以贾俊
    所进新历,因宋《大明》旧号行之。金曰《重修大明历》。传至皇元亦曰《重修
    大明历》。及改《授时历》,别立司天监存肄之,每岁甲子冬至重修其法。书在
    太史院,禁莫得闻。
    卷四十三 志第十三
    ◎历象志中
    ○闰考
    月度不足,是生朔虚;天行有余,是为气盈。盈虚相悬,岁月乃牉,积
    牉而差,寒暑互易,百谷不成,庶政不明。圣人验以斗柄,准以岁星,爰立
    闰法,信治百官。是故闰正而月正,月正而岁正。岁月即正,颁令考绩,无有不
    时。国史正岁年以叙事,莫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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