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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3部分

官界-第5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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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合同签了,我可以送一次给你。”

“还行吗?你还行吗?”

“没有不行的。”

杨副厂长接待那两个记者,可说是吃好、喝好、住好、拿好。在这么关键的时刻,还有客户吃进小精灵,可见他们对小精灵,对这场官司的态度。杨副厂长让他们看鹰勾鼻签的合同,记者看了落款日期是当天,提出是否可以采访当事人 ?'…'

“这个没问题。”

采访安排在饭桌上,由王解放冒充鹰勾鼻。杨副厂长曾担心,会不会被记者识破?

张建中说:“王副厂长应该应付得了那两个记者。”

其实,对只有王解放才能说出他们想要向媒体说的话。

余丽丽也担心,鹰勾鼻会反戈一击。虽然有那么一层关系,对他还是存有戒心,省商业公司那采购的教训还记忆犹新,不能让人抓住小辫子。

张建中说:“谁知道我们只是一个客户?记者采访的并不是鹰勾鼻。”

王解放戴着一副变色镜,刁着烟斗,很有腔调。

“我是南方人,一直在北方做生意。”

这可骗不了人,一口南方腔,只要说话就听得出来。

“年青的时候在北方当兵,转业就留下来了。”

谈起当兵的事,王解放还不一套套?

——这场官司对我来说,并不重要,我关心的是质量,是市场需要,消费者认同小精灵,小精灵卖得好,我就购进。我不知道小精灵有没假冒大白兔,这个与我无关,与消费者无关,现在,我购进的不是大白兔,是小精灵,而且是从原厂购进的。

——大白兔是大企业,是名牌,这个不假,有时候,大企业名牌企业的产品消费者就喜欢吗?至少,我们那边不喜欢。就不要说具体地方了。有时候,我想,这好不好还真不能迷信,还是要看市场的。

——现在不是市场经济吗?小精灵是从市场经济环境下杀出来的一匹黑马,大白兔却是经济计划时期扶持起来的企业,两者之间没有可比性。

记者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放在市场经济时期,大白兔未必能有今天的声誉?”

王解放“哈哈”笑,磕着烟斗里的烟渣,说:“再说就得罪人了。我是生意人,以和为贵,以和为贵。我不能跟小精灵做生意,就说大白兔的坏话。很难保证,明天我不跟大白兔做生意。”

很快,这两家报纸把大白兔与小精灵的官司,提升到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较量,不得不让人联想,如果,不是计划经济给大白兔打下扎实基础,它是否有今天的实力?

相比之下,市场经济诞生的小精灵更加难能可贵。

林副市长说:“这一枪打得好。”

他又有点可惜,怎么不说得狠一点,什么和为贵,直接就说没有计划经济,就没有大白兔,他们靠政府扶持作威作福了那么多年,现在,还想作威作福破坏市场经济。

张建中笑着说:“太直接不行,人家马上就知道是我们在搞鬼。”

1014法庭调查

大白兔反击了,首先声明,他们的企业是社会主义的产物,不管计划时期,还是市场时期,都是一面旗帜,如果说代表性,他们不仅代表计划时期,也代表市场时期。

其实,就是不再拖延时间,招那个采购出庭做证,证明省商业公司所属网点出售的假大白兔都是从江市糖厂购进了。

辩护律师请他出示证据。

原告律师出示了余丽丽的签订的合同复印件。

张建中在下面嘀咕:“连这份文件也翻出来了。”

王解放说:“商业公司不是烧毁了吗?”

法庭要求签订这个合同的省商业公司总经理出庭证明合同的真假。总经理虽然偏帮张建中,也不得到考虑自己,你连真假大白兔都分辨不清,这总经理是怎么当的?

因为帮你张建中被人怀疑自己的工作能力,是非常划不来的。再说,瞪着他那位置的人也有可能以击把他拉下总经理的宝座。

每个位置都有人眼红眼绿地瞪着,每一个竞争对手都有一定背景和实力。

另外,法庭还要求江市糖厂通知余丽丽马上到庭。

休庭半个小时,被告这一方乱成一团。

总经理问:“怎么办?我不能帮你连自己都不保。”

当初,可是听你张建中才要了你那批假大白兔,被你张建中骗,总比被余丽丽骗要好一些,至少,你张建中是厂长,余丽丽只是一个小销售科长,何况,她一个风骚女人,再怀疑与她什么什么暧昧,问题就更大了。

辩护律师说:“余丽丽不出庭不行,但是,她似乎还没准备好,如果在庭上对质,原告律师会提出种种预想不到的问题,要她回答。”

张建中要求辩护律师提出休庭再审,原理是,余丽丽出差跑业务并不在家,至少三天后才能回来。

三天的时间,可以干很多事了。再次开庭,总经理就镇定了。

他说,当初,与江市糖厂签订合作关系时,余丽丽也在场,是张建中介绍认识的,后来,采购带她来谈大白兔那批货时,他一点不怀疑她是代表江市糖厂的。本来,那份合同,也有江市糖厂的公章。

他把负责推给张建中。

张建中出庭证明,签订合作时,余丽丽的确在场,而且,自己还郑重宣布,她是自己的代言人,至于,她怎么会有盖有江市糖厂的公章合同,这是出于业务方便,不仅江市糖厂,其他企业的采购员,身上都几张这类盖有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

辩护律师问采购:“当初,你任省商业公司采购时,也有这样的空白合同吗?”

采购犹豫不答。

“反对!”原告律师对庭长说,“法官,这个问题,属于被告方企业内部的管理问题,我方证人可以不必回答。”

辩护律师说:“请求法官要求证人回答,因为,这不是某一个企业的管理现象,而是要证明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法官点点头问:“请证人回答。”

采购只好回答,证明各企业的采购员都有盖的公章的空白合同。

辩护律师问:“你也使用过?”

“使用过。”

不可能不这么回答,上司就在现场。

辩护律师说:“除了合同,还有其他盖了公章的空白文件,比如空白证明等。这是企业对采购人员的信任,是市场的残酷,分秒必争衍生的不规范现象。因此,也发生了一些真假冤案。一些采购员,拿着这些合同或证明,干一些与企业无关的商业行为。”

他简洁地,只花了五分钟,列举了五个采购人员以企业名义干个人商业行为的案例。

于是,把余丽丽推上风口浪尖。

原告律师非常敏锐,反驳道:“希望对方律师不要私下结论,把这一案件往设想好的路子上引。”

“我说的是事实,我列举的案例都是这两年发生的,相信你也有所闻。”

“但你的动机太明显。”

法官阻止说:“不要说一些题外话,请原告律师也要相信本庭法官的分辨能力。”

原告律师说:“我要求法官传余丽丽上庭。”

余丽丽打扮得漂漂亮亮很有一种上电视作秀的模样。她的出现,也的确吸引了一帮记者,闪光灯不停地闪了一阵。因为是法庭是肃穆的地方,记者很快就平静下来了。

先验明身份,姓名,职业。

原告律师问:“你与省商业公司的总经理认识吗?”

余丽丽说:“认识。”

“怎么认识的?”

“记不起来了。”

“是业务原因认识的吗?”

“谈业务,我只跟他们的采购谈。”

“两个月前,你代表江市糖厂与省商业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大白兔的合同,你应该还记得吧?”

余丽丽头一扬,说:“记得。”

辩护律师曾告诉她,一些细节问题,可以不去管它,但大事大非却不能忘,甚至不能有半点犹豫,本来,这案子已经开庭多天,还装不知道,上了庭才思考就显得假了。

原告律师说:“能说说过程吗?

“当时,小精灵还没投入市场,我又刚担任销售科长,很想做出点成绩,所以,与联系了一家企业,购进了一批大白兔的产品。我并不认为,那是假冒的,或者说,我无法辨认是假冒的。”

原告律师问:“你是在哪家企业购进的?”

余丽丽说:“我找过他们,但已经找不到了。”

她向法庭提供了对方的资料,当然,都是编造的。

原告律师问:“为什么不在正式厂家购进?”

余丽丽说:“有的产品,不一定就在生产厂家购进,只要价格合理。而且他们说,他们是大白兔的经销商。”

造假这些文件也不假。

原告律师看了那些文件,说:“这些都是假的。”

余丽丽便无言了。

原告律师说:“难道你没有与正式厂家证实过吗?”

“我们怎么可以验证?就是验证正式厂家也未必会告诉我们。”

“那就是说,你并没验证?”

余丽丽又无言。

“你必须回答,有还是没有?”

“没有。”

原告律师说:“现在清楚了,被告方并没有证实大白兔产品的虚伪,或者说,被告方早就知道是假冒产品。”

“不是的,我并不知道。”

“这只是狡辩。”原告律师对法官说,“我问完了。”

辩护律师站起来,走到余丽丽面前,问:“可以出示你购进的产品吗?”

余丽丽摇头。

“就可以,还是不可以?”

“不可以。”

“为什么?”

“我做的是转手买卖,购进后,转手给了省商业公司。”

辩护律师对法官说:“我希望,原告方出示省商业公司的产品。”

原告方当然有实物,否则,也不可能立案。

“这是照片,实物已经交给的法庭保管。”原告律师拿出一组照片,辩护律师把那些照片递给余丽丽,“你能确定,这是你购进的大白兔吗?”

余丽丽摇头,说:“不能确定。”

辩护律师却说:“原告方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是省商业公司属下的网点出售的假冒大白兔,而省商业公司也有证据证明,这些产品是你提供的。”

他问:“你不会认为,法庭冤枉你吧?”

“不会。”

“这就是说,这批产品是你购进的那一批。”辩护律师说,“你只要说‘会’,还是‘不会’。”

“我相信法庭。不会。”

辩护律师对法官说:“如果,这是批假冒产品,我认为,被骗的不仅是省商业公司,我的当事人,也是被骗人之一。”

此话一出,会场一片骚动。

1015致命一击

“安静,请大家安静”法官敲着木锤,制止会场的骚乱。

辩护律师继续说:“我并不是凭空做出这个结论的,如果说,我的当事人刚当销售科长,对大白兔的辨别能力还不够,那么省商业公司也没有辨别能力吗?他们会分不出真假大白兔吗?”

——如果,他们也受骗,至少,从肉眼是无法分辨真假的,只能说,仿造者的水平的确高明。

——接到原告方出示的物证后,我们进行了一些必要的鉴定,到底这批产品是不是假产品,鉴定的结果是,根本无法辨别,所有的包装都是真包装,也就是说,如果,大白兔不是出具他们生产的配方,是无法区别这批产品是假冒的。

——作为供销方,也就是我的当事人,哪来那么专业水平?我们每一位采购人员购进某项产品,总不可以进行一番化验,才确认它的真伪吧?

辩护律师把照片放回到原告律师的桌子上,说:“至此,有一个疑点,就是大白兔的包装怎么会在市面流通,为什么一些造假企业可以用真包装打扮他们的假产品,从而起到以假混真的目的?”

——这不能不说,是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

——暂且,我们认为,大白兔企业没有管理好自己产品的包装,才被造假企业钻了空子,他们所蒙受的损失是不是该由自己负责?

——那么,我的当事人、省商业公司由于大白兔管理不善,所蒙受的名誉损失又该由谁负责呢?

这是一颗重磅炸弹,把大白兔拖下水,不以为自己干净,假冒大白兔除了里面的馅,外壳却都是真的。

原告律师说:“这并不能说明,被告方就没有主观上骗人的动机,正是他们借用了大白兔的壳,但蒙骗了消费者。”

一边说,一边走到余丽丽面前。

“你可以再复述一遍你的供货方吗?你们是怎么认识的?”

辩护律师说:“法官,我的当事人刚才已经说得很清楚了,没必要再重复。”

法官点头说:“接受辩护律师的请求。”

原告律师又问:“你是怎么把产品运到省城的,我希望,你能提供运货渠道的证明。”

这可是没想到的问题,也不可能有。

余丽丽不知该怎么回答。

辩护律师说:“我请求法官驳回原告方的提问。这是企业的秘密,不便于公开。”

原告律师说:“法官,这个非常重要,如果,真是从外省运回来的产品,一定会有运输记录和付款凭证。”

辩护方说:“我认为,这已经不重要了,即使我的当事人提供了运输记录和付款凭证也否认不了,她与省商业公司一样,都是受骗者。这只是原告方企图转移视线,开脱他们管理不善的借口。”

法官对原告说:“你应该拿出更有利的证明。证明当事人主观欺诈,证明假冒大白兔是江市糖厂生产的。

原告律师说:“我们请求对小精灵的产品进行化验,如果,他们的配发与假冒产品的配方是一致的,就可以证明,江市糖厂就是假冒大白兔的厂家。”

原告方抛的这个问题是致命的。

“可以接受这个请求。”法官问,“拿出这个配方需要多长时间?”

原告律师说:“明天就可以。”

辩护律师说:“必须由三方代表同时参与。”

虽然,思路还敏捷,但已经让人感觉到底气不足。

再次休庭。

“为什么要化验我们的产品?必须提出抗议。”总工程师第一个反对。他想得比原告律师还多一层,“如果,查出我们的产品渗有不是人吃的东西,这比假冒还严重。”

张建中也吓了一跳,只惦念假冒了,却不知道还有这么严重的后果。本来,还想表扬鼓励一下余丽丽在法庭上的表现,遇到这节外生枝,哪还有心情?

“能不能拒绝法庭化验?”

辩护律师哪知道这些,仅是配方与小精灵相符就够他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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