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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部分

暗灵法医-第3部分

小说: 暗灵法医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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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理、征象和检验技术。
  ④研究各种高温、低温、电流、放射性物质、气压改变等物理因素引起的损伤和死亡。
  干尸多开始自手、脚、头面等露出部分,然后逐渐发展到全身,包括内脏。干燥后的尸体的皮肤及软组织干燥收缩,呈淡褐色乃至黑色,硬如皮革。全身器官也干燥缩小,颜色变成暗褐色或褐色,全身体积缩小,体重减轻70%以上。脱水瘦弱的幼儿,最容易形成干尸。干尸能长久保存损伤及个人特征,所以具有一定的法医学和人类学意义。
  二、尸蜡
  尸体长期处于水中或埋葬在空气不足而湿润的土壤里,由于空气不充足,限制了腐败细菌的繁殖,腐败进展缓慢,同时体内水分浸入皮下,皮下脂肪逐渐分解为酸脂和甘油,甘油溶于水中流失,脂酸则与水中的钙、镁、铵等离子结合发生皂化生成脂酸盐,脂酸盐形如石蜡,难溶于水而使尸体固定保存下来。这种尸体现象称为尸蜡。
  尸蜡先在皮下脂肪组织形成,而后扩延到其他脂肪组织。**尸体在1~1。5年期间,可完全形成尸蜡,婴尸6~7月即可形成。从发现的尸蜡实例中,全身尸蜡少见,大多数是尸体的一部分形成尸蜡。一个成年人的肢体形成尸蜡,至少需要6~7个月的时间。
  在法医学上,单凭尸蜡不能准确判断死亡时间。但是,尸蜡能在较长的时间内保存尸你上的伤痕、系沟、鸡皮疙瘩和生理、病理特征,这对于识别死者和揭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三、泥炭鞣尸
  尸体在酸性的沼泽或土壤中因酸性物质的作用,腐败停止发展。这种尸体现象称为泥炭鞣尸。这种尸体的皮肤鞣化呈暗色,致密如鞣皮,脏器及肌肉脱水,体积高度缩小,部分蛋白质溶去,骨骼、牙齿因脱钙而变软,容易曲折和切开。这种尸体可长期保存数百年甚至更久。西北欧一带至今己发现约2000年前的泥炭尸体100具。1952年,丹麦掘出一具30余岁男性尸体,据各种技术鉴定和分析,约系2000年前即古罗马铁器时代死亡的。该尸的全尸裸露、nt:34;line-height:150%〃>;为了找到杀人现场,尽快破案,侦查人员一方面对王连生的住宅采取侦查措施,另一方面把王叫到派出所,以询问米秀荣走失情况为由,对其进行正面审查。
  与蒋杏芬一同到王连生家直接观察的同志,一进门就闻到一股强烈的腥气味,问蒋杏芬是怎么一回事,她也说不清楚。进一步观察发现屋内墙壁上,地板上和厕所内的地上,都有血迹,并在厕所的水箱内发现一双带血的女人鞋,经蒋杏芬辨认,不是她家的。又在床上查出米秀荣的上肢。屋内的立柜锁着,据蒋杏芬讲,钥匙在王连生手里,经取钥匙打开立柜,查出两条大腿,上衣、腰带以及带有血迹的菜刀、剪刀、教练手榴弹等凶器。
  王连生到派出所时,开始是故作镇静,再三表白米秀荣走失后,他是如何着急,又如何诚心诚意地寻找。后来在大量证据面前,不得不供认犯罪的全部事实。
  原来,9月3日下午5时左右,王连生骑车去学校开会,行至牛街南口遇见学生孟祥浩和米秀荣,当即起了诱奸米的歹意。他便推车尾随孟、米,见二人分手,就追上米秀荣,以叫米帮助填写“家长通知书”为借口,将米骗至他家四楼宿舍,进门后要动手奸污,因米呼喊、反抗,并咬伤他的中指,遂对米进行勒、掐和用教练手榴弹打击头部致死。奸尸后,将尸体藏于床下,锁好门,到学校过团组织生活,会后又回来奸尸两次。第二天,为了消尸灭迹,以查米下落为名,向学校请假,回家用菜刀、剪刀将米的尸体分解后,用蜡光纸、报纸、塑料桌布包好下躯干部分,又用死者裤衩包好人头,装入塑料食品袋内,把两个包放在一个大手提包内,7日带手提包雇出租汽车,将米的头和下躯干抛入昆明湖。后来又将内脏扔到永定门火车站厕所,被水冲进下水道。其余部分准备陆续扔到昆明湖,未及处理完即被拘留。
  由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碎尸或尸体离断,是指把人杀害以后,再将尸体分解成数段的情形。凶手杀人碎尸,通常是为了毁灭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此外,车辆碾压,尤其是火车、矿车等铁轮或钢轮车碾过,以及爆炸伤害、飞机失事、高空坠落等也可能造成肢体离断。在杀人碎尸以及其他原因所致尸体离断的案件中,除按照一般检验程序和无名尸体的检验方法进行尸体检验外,还应特别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将尸体按照人体解剖位置排列,观察相同部位有无重复,两侧是否对称;断离部位是否连续,断离能否吻合;各个尸块的新鲜程度或腐败程度是否一致;皮肤的色泽、弹性及皮下脂肪的丰满程度是否一致;其血型、性别是否相同等等。进行种属鉴定以及个人识别鉴定,认定各个尸块是否为同一具尸体。
  第二,在个人识别上,要检验记录尸体的生理、病理特征,从尸块推断死者的性别、年龄、身高、血型、皮肤纹理(尤其是指纹)、容貌及其他个人特征,以及职业等。
  第三,根据尸体伤痕情况,判明死因和罪犯的杀人手段;同时详细检验尸块断离的位置和特征,判明罪犯碎尸的方法和碎尸工具的种类,罪犯是否熟悉人体解剖结构,懂得肢解尸体的简便方法,从而推断罪犯的职业特点。
  第四,仔细检验尸块包装物、粘附物的性状、类别、特殊记号和其他特征,推断碎尸现场应该具备的条件和地区范围。
  第五,推测死亡时间。法医学推测死亡时间主要是依据尸体现象的变化来进行的。碎尸案件中由于尸体各部位所处的条件未必相同,发观时间亦常有先后之别,因此尸体各部位的变化常不一致,检验时应当加以注意。若尸体腐败已成巨人观,容貌难以辨认,则宜在面部切数个小孔,使腐败气体排出,并将青绿色硫化血红蛋白充分洗去后,浸以防腐剂12小时,待腐败气体除去后,便可恢复原状,以利于观察和进行个人识别。
  第六,碎尸案件的死因判定往往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但只要认真细致地检查,也是可能查明的,如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脏器损伤、索沟、扼痕及毒物。
  4。法医学可以派上什么用场?
  ——法医学鉴定的主要内容
  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5个方面:
  第一、现场勘验。刑事诉讼中的现场,是特指犯罪或事故发生的场所,以及发现尸体的地点。刑事诉讼中的现场勘验是在发现尸体的场所或遗留行凶痕迹的出事地点,为了正确判明案件的性质,揭露、证实行凶和查明、侦缉凶手而进行的一种侦查措施。它由侦查人员执行,参加现场勘验的法医的主要任务是:配合侦查人员向当地群众了解情况,询明现场有无变动,研究当时行凶经过,勘验现场,检查尸体,搜集物证。法医勘验现场后,应当立即编写勘验笔录,由参加勘验的人和见证人分别签名或者盖章。法医参加现场勘验,发现和搜索与案件相关联的物、事和人,这对判明案件性质、证实和揭露犯罪是很有帮助的。
  在勘验现场时,应当注意先进行“静”的勘验,再进行“动”的勘验。所调“静”的勘验,就是保持现场原状,只作观察、记录、绘图和拍照。所谓“动”的勘验,就是运用各种技术方法对有关的物件逐一仔细检验,发现和采集物证。在进行“动”的勘验的时候,应当一面勘验,一面记录、绘图和拍照。勘验的顺序应当根据案件和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从外围向中心,或者从中心向外围,或者从这端通过中心向那端的方式。总之,要以不遗漏任河与案件有关的痕迹为原则。
  凶手作案后,总是要千分百计地掩盖行凶行为,逃避侦查。为此,他们经常要放烟幕,毁灭作案痕迹,变动现场物品、甚至碎尸移尸,制造假现场等,以扰乱侦破视线,企图将侦查工作引向歧途。法医工作人员遇到这些情况,应当提高警惕,透过现象抓住本质,不要被假象所迷惑。
  第二、尸体检验。1979年9月10口,卫生部重新发布的《解剖尸体规则》规定了法医解剖尸体的几种情况: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尸体解剖才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要查明死因及性质者;急死或者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因工农业中毒或者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者。
  按照这一规定,我国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是不多的。实际上,我国司法工作中法医尸体检验的数量也很少。
  在香港,警察部门的法医科每年检验尸体4000多具,解剖3000多具,其1年的尸检总数就相当于重庆市11年尸检总数之和的2倍以上。
  当然,我们应当看到,美国法医尸检数字如此之大,是与其社会制度有密切关系的。在美国及西欧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美国人的研究表明:1960年美国谋杀案的发案率为每10万人中就有5件,到1980年,那么,毒物从何而来?是自杀还是他杀呢?
  经查,死者生前作风正派,也无其他自杀因素。自服冬眠灵中毒可能性似可排除。胡得谦于几个月前,以替同学母亲治神经分裂症为由,从县建筑公司医生李××处骗取了冬眠灵药片50片,冬眠灵药针剂1支。在李惠娴中毒昏迷期间,胡又以替人治病为名,向某乡卫生院医生李××处要了冬眠灵针剂8支。这都有处方和单据为证。加上其他调查的结果,说明胡有杀害李的重大嫌疑。后来经审变证实了胡用冬眠灵药片和针剂杀害妻子李惠娴的事实。胡毒杀妻子,一害两命,终于受到了他应得的惩处——死刑。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明白以下这些道理:
  毒物和非毒物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在通常情况下,凡小剂量地作用于机体,就能损害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的物质,称之为毒物。实际上,这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有些毒物使用得当,不仅对机体无害,反而有益,甚至可以用作药物治疗疾病。冬眠灵就是如此,小剂量服用可以起到镇静作用,对治疗精神病有其特殊的功用。许多药物在一定剂量下是良药,而应用过量时就可成为毒物。即使象食物、食盐、维生素、水、甚至空气等人体必须的物质,如果用得不当也会妨碍身体健康,甚至引起死亡。
  由于毒物的毒性作用,导致机体功能障碍、结构损害而发生疾病者,称为中毒。一般轻度中毒不致危及生命,严重的中毒即引起死亡。平常我们所说的中毒死亡,就是指这种由于中毒而引起的死亡。此外,还有一门专门研究毒物的来源、性质、作用和中毒的条件、症状、诊断、治疗、病理性损害以及毒物的测定等,这就是毒理学。毒理学可分为食物毒理学、工业毒理学、军事毒理学以及法医毒理学。法医毒理学专门研究与法律有关的毒物和中毒,但其他的诸如食品中毒,工业中毒中涉及到法律问题,则仍属法医毒理学的研究范围。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中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中毒的原因和案件的性质,可将中毒分为自杀中毒、他杀中毒和灾害性中毒;按中毒的速度和程度,又可分为急性中毒和慢性中毒,等等。
  由于中毒的理化状性、剂量多少、浓度大小及进入体内的途径和吸收快慢的不同,毒物作用于机体可对机体有不同的局部或全身作用。一般情况下,毒物的作用仅限于局部而未被吸收者,多对机体有局部作用或以局部件用为主;但是吸收入血或直接注入血液的毒物,则主要对全身起毒性作用。中毒一般就是指后者而言。
  毒物对机体的作用是要受多种因聚影响的。由于条件的不同,某些人口服某个剂量的毒物可能引起严重中毒甚至是死亡,而另一些人口服同等剂量的同等毒物,却毫无反应或中毒轻微。因此,在法医上研究影响毒物作用的因素,对于判明是否中毒死亡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毒物方面来讲,首先,毒物的理化性质可以影响毒物的作用。毒物的物理性状与人体对毒物的吸收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气体毒物吸收最快,液体毒物次之,固体毒物最慢。例如医学上经常利用硫酸钡不溶于水,相反,氯化钡易溶于水,若被口服则可以引起急性钡中毒。从一般意义上讲,溶解度大、吸收快的毒物,从口服到出观中毒症状所需要的时间校长,有一个较长的潜伏期。毒物的化学结构不同,其毒性也有明显的差异。
  其次,毒物的剂量也是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索。毒物对机体的毒害作用与剂量的关系极大。凡是能够使机体出现中毒症状的最小别量,称为毒物的中毒量;凡是能够使人体发生中毒死亡的最小剂量,称为毒物的致死量。在实践中,中毒量和致死量的标准极难确定,这主要是由于影响毒物发生作用的因素很多,同等剂量的毒物对不同的人体会出现不同的后果。此外。一切毒物中毒量和致死量都只是一种大概数量,只能作为参考。就一般意义而言,毒物的剂量越大,其毒性作用也就越严重。但是,应该指出,决定毒物作用大小的是机体对毒物的吸收量,而不完全取决于毒物的吞服量。有些服毒者即使口服了大剂量的毒物,但可能由于呕吐、排泄等因素,而不致中毒死亡,甚至根本不出现中毒症状。
  另外,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也影响毒物作用的发生。一般来说,毒物经注射或从呼吸道吸入,比口服吸收快,毒性也就相对增大。据试验,皮下注射只需用口服量的14,就可达到同样的效果。有些毒物从某种途径进入机体有毒,而从另外一种途径进入则无毒。如口服金属汞无毒,而从呼吸道吸入汞蒸气则有剧毒,蛇毒是一种蛋白质毒素,口服无毒,而经咬伤创口进入人体,则会迅速发生中毒,甚至引起死亡。
  从机体方面来说,人体的年龄、性别、体重、健康状况以及习惯、嗜好等,都与毒物进入人体以后是否出现中毒症状和中毒程度有关系。
  小孩、老年人和身体衰弱者,由于其抵抗力较弱,因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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