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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揭开自杀之谜-第5部分

小说: 揭开自杀之谜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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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霞,对自己因望子成龙心切,用打骂方法教育孩子,最后酿成悲剧的作法十分悔恨,终于在投案后自杀身亡。

  呼助性自杀:自杀者由于处于某种令自己不满,又不为处界所理解的境况中而自杀,其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关注,借此改善同类处境。如少年儿童因不堪忍受粗暴的家庭教育而自杀。

  洗刷性自杀:为洗刷外界无中生有强加于自身的有损自尊和名誉的污垢而自杀,多见于流言蜚语引起的自杀。如少女表示自己的清白而自杀。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辩护行为。

  绝望性自杀:由于肉体上或精神上的不治之症,导致绝望心理产生自杀。如久病厌世而自杀。

  威胁性自杀:行为者为达到某种目的而采取残害肉体的方式,对与之有关的人进行恐吓,由于行为过激而导致死亡。例如对恋人说“你若不答应,我就死在你面前”,即属此类。实质上,这是一种非蓄意性致死行为。

  ⑼根据引起自杀的诱因的不同,可将自杀分为;婚恋、家庭及邻里纠纷引起的自杀;

  经济、荣誉损失引起的自杀;宗教迷信引起的自杀;久病厌世引起的自杀;精神病态引起的自杀;亲人早丧引起的自杀……等等。

第二章<;五>;
〈五〉自杀现场

  自杀行为一般都有现场可查,并可以不只一个。例如在家服毒后,跑到办公室倒地死亡,这就出现了服毒和死亡两个现场。由于许多自杀案件在发生前征兆不明显,往往都是在自杀后才为人所知晓,因此对自杀的研究常常是在行为后果发生后进行的回溯性研究,这样,研究自杀现场就成了研究自杀的第一步。许多自杀资料都可以从现场上获取,认定自杀、研究自杀均离不开自杀现场。

  那么,什么是自杀现场呢?

  凡是发现自杀死亡者尸体的场所、或实施自杀行为并遗留有自杀痕迹的一切场所,都是自杀现场。具体的说,就是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的地域场所内,自杀者在进行自杀活动及自杀前后的有关行为中,必然会同周围的人、事、物产生联系,并使之发生改变,这些与自杀事件相关联的人、事、物,就构成了自杀现场。

  1、自杀现场的一般特征

  自杀现场常与凶杀、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死亡现场相混淆。但由于自杀是行为者有意地自我结束生命的过程,毕竟与其他现场不同。自杀现场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室内现场门窗多紧闭,房门内闩。

  自杀者的本意是故意结束自己的生命,为不让别人发现后加以阻止或抢救,常趁家人外出或无人之机,内闩房门,遮掩窗帘,以免让人发现。在悄然无声中,顺利达到结束生命的目的。

  ⑵室外现场多在较偏僻的地方。

  自杀者选择室外自杀时,往往在过往行人极少的偏僻处所,如荒山丛林、山岩熔洞、寂静角落等,独自前往,处处提防,躲避他人;或在深夜人静时实施自杀行为。但出于呼助、抗争动机而自杀者,为造成一定影响,也可在热闹市区实施自杀行为。

  ⑶现场不乱,无搏斗痕迹。

  由于自杀是在无外来干扰的情况下自行实施,往往现场保持原来的整洁、平静、毫无凌乱现象及搏斗痕迹。如果在实施自杀的过程中,一种方法或方式未逞,决意自杀者就可能采取其他方式,故亦可以看到现场有凌乱的表现。但究其现场上的遗留物,均系本人所留,这就与他杀现场的凌乱感(遗留有罪犯的痕迹或物品)有着明显的区别。

  ⑷现场遗留物

  自杀者大多是因为某种无法调和的矛盾而自杀,这些矛盾往往给自杀者造成精神上、心理的创伤。因此,他们大部分可能在自杀前留下徘徊不安的痕迹以及遗书、遗言,以便死亡后让人们发现其自杀的原因。

  ⑸成伤物体在尸体附近

  自杀死亡者的成伤物体多是通常容易得到的、锋利而又轻便的锐器,如剃刀、小刀、匕首、菜刀等,并属于本人所有。成伤物通常遗留在尸体附近,有时或因尸体痉挛,致伤物体被紧握于手,即使离尸体有一定距离,也是死者自身力量所能达到的范围。

  (6)尸体衣着及姿势

  因为死者在生前有充分的准备时间,所以自杀尸体的衣着姿势多较正常。衣着整齐、清洁,有的甚至穿平常最喜爱的衣物,打扮一新,然后选择自己认为较满意、痛苦较小的方式,安然死去。但有的激情性自杀例外。

  ⑺现场血迹较为集中

  刎割自杀的现场,一般血迹较为集中,尸体周围多有血泊,尸体上或死者执刀自杀,衣服袖口、前臂、衣领、前襟等部位,可见血液呈流注状;如果伤后死前在室内走动或接触物品,可在物体上留下本人的血指印、掌印、血脚印或手脚擦蹭的痕迹。

  2、常见的几种自杀现象

  ⑴服毒自杀现场

  服毒自杀现场一般位于室内,且门窗紧闭。但也有少数室外服毒者。服毒自杀现场多遗留有杯盘器皿、药瓶或酒瓶、纸包或其他盛药的皿具。这些皿具常离尸体不远,也有被自杀者隐藏于席下、抽屉中或房前屋后等隐蔽地方的。这些皿具上,常留有自杀者的指纹。现场上还可发现未服完的药液、药片或饭菜食品,同时可见呕吐物和便溺,并常可在书籍和日记本、信件中查见遗书、遗言。

  服毒自杀者大多单独自杀,偶有男女双双服毒的,但由于机体的体重、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抵抗能力不同等,可出现不同结局。此外,也有集体服毒自杀的案例。

  服毒自杀的尸体,衣着一般较完整、整洁,有的甚至是新衣新装,衣服上可见服毒时漏下或者呕吐的残渣,衣兜内可有药瓶、药包或剩余的药品,有的还可能装着遗书。

  服毒尸体的征象:若服用腐蚀性毒物,口角、嘴唇及口腔粘膜有被腐蚀的征象(变色、糜烂、肿胀、坏死等)。如为强酸,可见凝固性坏死,强碱可见液化性坏死,硝酸可见黄色反应。如服用具有特殊气味的药品,可嗅出特殊气味。

  服用的毒品,农村以有机磷农药为主,城镇即以安眠药品为多,也有点燃煤气炉,紧闭门窗,或发动汽车,关闭车门、窗,利用一氧化碳中毒自杀的案例。

  ⑵自缢现场

  缢死亦称为吊死,是传统的自杀方式,也是当前自杀的主要方式之一。据四川省1986年的调查资料,缢死居城市自杀方式的第一位(41.7%),居农村的第二位(24.6%)。

  缢死现场多在偏静的小屋、瓜棚、作坊、厕所内,丛林中。室内现场常禁闭门窗。摆设整齐。不零乱,无搏斗痕迹,现场仅有死者足印。如在较高处自缢,尸体旁边有垫脚物或倒地的凳、椅、梯子等物。

  缢吊工具大多系绳索,如麻绳、布条、铁丝、腰带、围巾,也有利用自己发辫自缢的报告。我们曾报道过利用棉纱线自缢的罕见案例。还有的特殊情况,利用其他物体压迫颈部作缢死的工具,如卡是树杈上,挂在铁勾上,搁在桌椅边缘、床架横档上或楼梯扶手等。

  利用绳索自缢者,拴结绳索处可高可低,多利用房梁、横柱、窗条、窗顶横杆、门框横档等悬吊。自杀者自己能将绳索悬挂上去,在拴系绳索处留有自杀者的手印。

  缢索围绕颈部形成缢套,一般根据结扣固定与否分为活套与死套。死套结扣固定,缢索不滑动,周劲不缩小;活套缢索可滑动,周劲可缩小,常紧缚于头颈部。绳索多为1~2匝,也有绕多匝、双活套、环绕交叉式等。结扣的式样可有多种,如活结、死结、外科结、牛桩结等。

  缢吊体位,多数为两足离地,足尖下垂,有的尸体可呈站立位,或两膝屈曲的蹲位、坐位、跪位、半躺卧位,甚至仰卧位。

  自缢死亡者,多数衣着整齐,无拖拉破裂,偶有*自缢者。

  ⑶自勒现场

  勒死作为自杀手段者较少见,自勒死亡的现场,常有自杀案情或遗书,紧闭门窗,室内整洁,无搏斗痕迹。自勒者多采用仰卧位,颈部勒索结扣较少。死者可保持两手紧拉勒索或勒索缠绕手腕、紧拉的姿势。有时可见用短棒、螺丝刀等插入勒套中,扭紧固定。也有用重物紧系勒索、利用物体的重量下垂,使勒索紧系颈部,达到自杀的目的。

  ⑷触电现场

  触电自杀的现场,绝大多数在室内,也有在工厂和变电站的报道,而且电源线的走向奇特异常,常有触电装置,这常与自杀者有一定的电学知识有关。这些装置多是把电线的两端绝缘层剥去一段,让金属线裸露,一端通过拉线开关与电源接通,一端拴着死者肢体。有的装置则比较复杂,还有的将通电装置通入自己沐浴的澡盆内。室内现场除特殊的电源装置外,一般不零乱。自杀者体位多为仰卧位,也可为自然体位,尸体表面皮肤上留有电流斑或电烧伤。

  ⑸高坠现场

  高坠自杀现场常位于高楼、山崖峭壁、起重机吊塔或其他高层建筑物。一般将高坠现场分为三处,即坠落起跳点、空间、着陆点。在起跳点楼房的平台、栏杆、窗户、崖边留有自杀者的遗物,如鞋、帽、香烟及徘徊时留下的死者足迹、手印等痕迹。起跳点现场较整齐,无搏斗痕迹。空间若无其他电线、烟囱、树枝之类突出物体,则无痕迹出现,若有则可能留下身体与这些物体接触时的擦挂痕迹,着地点一般较起跳点的垂直点为远。

  (6)刎割现场

  以刎割方式自杀,现场除上述一般特征外,主要是割创血迹分布、创口特征以及成伤工具的位置。刎割时多采用坐位或站立位,创口多在喉结上部。死者上衣胸前和裤腿的前侧面有自上而下的血流柱,鞋袜背面及附近地面有从高处滴落的血迹。切破动脉时,血液可喷溅到较远的位置。成伤工具留在现场上,有的掉在血泊中或创腔内;有的也可在比较远的位置处发现,但毕竟是自杀者自身力量多能达到的地方。成伤工具一般较轻便,如菜刀、剃刀、小刀、手术刀、保险刀片等。自刎切割的部位必须是自己的习惯用手能达到的部位,多在颈部、大腿上方、胸腹部及手腕部。切口创口多平行,在创口两端可发现多条平行的浅表划痕,喉头、气管及食管多被切断;在颈椎骨体的表面,常有许多条浅表切划痕迹。刎割持刀手上,拇指与食指间常附有血迹,另一只手背上可见喷溅血迹;若是较重的成伤工具,多形成砍创。砍创多集中在额部,并且有多条平行的砍创,少数有重叠现象,碰创也多集中于头部。

  此外,还有投水现场、*现场等等。投水现场常留有鞋袜、照片或其他物品,入水处留下脚印,有的身负重物或捆绑手足,其捆绑的方式及结扣皆自己所能完成。*现场多在室内,房门内闩,现场遗留有易燃物体的气味;也有少数在室外公开引火*的案例。

  3、自杀事件的确证——遗书

  自杀者时有遗书留下,这对于确定是否为自杀起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遗书。是指死者生前所写的,死后留给有关人员的书信材料,也叫“绝命书”。但“绝命书”多为贬义,如对自杀犯罪者留下的遗书多称为“绝命书”。遗书不同于遗嘱,后者更多地是从法律意义的角度而言,是遗嘱制作人(死者)对自己死后某些问题的看法及处理意见?(如对财产的处理),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的遗嘱还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遗嘱可以是遗嘱制作人亲笔所写,也可是他口授,别人记录的。自杀事件中的遗书,一般是书面形式的,近年来也发现有自杀者留给亲人的录音磁带。书面形式的遗书必须是自杀者本人亲笔所写,其目的,不在于产生某种法律后果,而在于使有关人员在面临自杀者的死亡结果时不致引起混乱,如避免自杀与意外事故、正常死亡、犯罪等的混淆,避免在处理自杀者死后有关问题时发生争执等。遗书的内容一般包括:

  ⑴阐明死亡性质。这是遗书中首先要说明的问题,不一定是直接说明,但从遗书的内容来看,完全可以确认死者是死于自杀。

  ⑵说明自杀的原因。这是遗书中最重要的内容,自杀者写遗书的目的,主要是说明自杀的原因,或对所处的环境提出控诉,并从自己的角度谴责与自杀者有关的人和事。

  ⑶后事安排。对后事的安排也是遗书的一个重要内容。有的自杀者想的很周到,对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往来账目、财物的清偿。子女的安排、抚养、教育、有关物品,特别是心爱之物的清理、转让、赠予等均作了细致的安排。

  遗书具有真实性的特点。所谓真实性,首先是指所述死亡性质为自杀的真实性。至于自杀原因的真实性,不是绝对的,而是指自杀者站在自己的角度对导致他自杀的原因的真实看法和想法;也许这些思想、看法在常人看来是无足轻重、不屑一顾的,但对自杀者本人来说,却是真实的。

  自杀者写遗书的动机因不同的自杀原因而差异很大,有的是出于抗争和呼助;有的则是为了辩白对自杀者本人有重大意义的某一事实,如名誉被辱等,以示自己的清白;还有的只是单纯的为了说明自己的死亡是自杀造成的,等等。但书写遗书的人,都有很坚定的自杀意念。

  作为自杀的确证之一,遗书一般在现场发现,也有的是在自杀者身上查见,还有的是在自杀前就先行寄出。遗书都系自杀者所书写,用以证明自杀。但在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有可能用伪造遗书或强迫被害者写下遗言的办法,将他杀伪装成自杀。当对遗书的来源及其真实性发生疑问时,应当对遗书进行笔迹鉴定,以确定其真实可靠性,并结合现场勘查、尸体检验认定死者是否确系自杀。

  附:自杀者遗书一封

  ××,女,供销社临时工,被供销社主任*,并扬言要长期霸占她,不堪忍受,乃离家自杀。

  亲爱的爸爸、妈妈:

  当您们看到此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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